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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叫外国侨民每三个去移民局“报到”-次是一件极其愚蠢、弱智、毫无意义的挠民措施,却又有规定本人不必亲自出面,可委托别人前往代为“报到”。这不是吃饱了撑的吗?但为了方便外国侨民毎三个月去政府部门“报到”-次,能否请政府让侨民改在他们居住地所属的警署“报到”?这样也更方便警署查验?望有关部门代为呈报决策阶层,尽快纠正这一挠民之举!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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