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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特别鼓励措施和待遇

摘要: 税务厅根据出口企业纳税的经营和纳税情况认定“优质出口商”和“注册出口商”两类企业,在退税方面给予优惠,及时收到出口退税款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


特别鼓励措施和待遇

  (一)鼓励出口企业依法经营,并给予优惠待遇。
  税务厅根据出口企业纳税的经营和纳税情况认定“优质出口商”和“注册出口商”两类企业,在退税方面给予优惠,及时收到出口退税款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
  认定为“优质出口商”的出口企业,通过互联网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可在填报后15日收到出口退税款;在地方税务办公室纳税大厅填报纸质纳税电报表的,可在填报后45日内收到出口退税款,优惠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前三个月可提交延续申请。
  申请成为“优质出口商”的企业必须是进行增值税税务登记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泰铢,并在过去的一年里达到一定的出口比例。出口商的出口退税直接存入银行帐户,与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必须有良好的纳税记录,无违纪行为。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须经股东大会一致任命,并向税务厅提报注册会计师的有关情况。
  “注册出口商”的申请条件与“优质出口商”类似,部分条件略宽,因此享受的待遇也次于“优质出口商”。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的出口商可在30日收到出口退税款,在纳税大厅填报纸质纳税电报表的出口商可在45日内收到出口退税款。
  (二)鼓励设立区域经营总部(Regional Operating Headquarters)
  ROH是指在泰国注册开展业务,并向其关联企业或分支机构提供专有资格服务的股份公司。提供的专有资格服务包括:

  经营和管理服务,技术服务,业务规划协调、原料配件调配供应、研发、营销和促销计划、培训和人员管理、经济和投资研究分析等方面的支持性服务等。
  在泰国成立区域经营总部(ROH)可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包括企业所得税减免、特殊的折旧率、为ROH工作的人员个人所得税给予特别待遇等。
  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向关联企业或分支机构提供专用资格服务所得收入减按10%征收所得税;为在泰国的关联企业或分支机构进行研发工作所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来自非关联企业的也可享受此待遇;向关联企业或分支机构提供贷款的利息所得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来自关联企业的股息所得免税,付给泰国以外的未在泰开展业务的公司的股息免税。
  加速折旧许可。固定资产可在获得之日一次按总成本的25%计入折旧,剩余部分按正常折旧率计算,但用于ROH正常经营所购建建筑物的折旧期限不应低于20年。
  外派人员待遇。由 ROH派往国外工作的人员,提供服务所得收入在泰国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其收入必须是国外机构支付。外派人员也可选择按15%缴纳预提税,这样这部分收入可不纳入年度个人收入申报中。
  ROH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前提是符合以下条件: 依泰国法律成立的法人公司或合伙企业;公司上一年度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铢;公司应为3个以上在泰国以外国家的关联企业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为国外关联企业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所得收入不应少于其总收入的50%;有关资料在税务厅备案。
  (三)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
  为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泰国对中小企业 (SMEs) 提供以下税收优惠措施:

  对于实收资本在500万泰铢及以下的泰国公司,降低法人所得税税率。净利润在100万泰铢以内的,适用20%的所得税税率,净利润在100-300万泰铢之间的,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利润超过300万泰铢的,按正常30%税率缴纳。
  泰国公司拥有的耐用资产(不包括土地)低于200万泰铢,雇佣员工低于200人的,第一年可获得以下特许优惠:计算机硬件及外围设备可在获得之日一次按总成本的30%计入折旧,剩余部分按正常折旧率计算,但折旧期限不应少于3个会计年度;建筑物和厂房可在获得之日一次按总成本的25%计入折旧,剩余部分按正常折旧率计算,但每年折旧额不应超过总成本的5%;机器设备可在获得之日一次按总成本的30%计入折旧,剩余部分按正常折旧率计算,但每年折旧额不应超过总成本的25%;合格的风险投资(VC)公司投资于耐用资产(不包括土地)低于200万泰铢且雇佣员工低于200人的泰国公司,所获得的股息收入及出售股份的资本收益,全部免缴法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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