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投资促进法,投资促进委员会对其所鼓励的企业提供以下类型的优惠待遇:
•国家担保:担保防止国有化征收、在销售类似产品时来自国有企业或垄断企业的竞争、价格操控、出口限制和国家机构或国有企业零关税进口;
•行业保护:这一措施将根据正当理由和需要而做出,包括:对存在竞争性的产品进口附加额外费用(最高为CIF 到岸价格的50%,最高期限为每次一年);禁止进口有竞争性的产品;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来支持被鼓励项目;以及对被鼓励项目的收益提供税收减免;
•放宽对外国人参与的限制:允许被鼓励企业引进外国公民进行可行性研究;允许企业为被鼓励项目引进外国技术人员和专家;允许企业为被鼓励项目而取得土地所有权;以及允许企业接收外国货币或将其汇到国外;
•税收:对进口机器设备、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减免关税;自公司首次取得收益之日起,免除三至八年的企业所得税,并许可其结转亏损并将其作为费用抵扣,最长期限为五年;以及在企业所得税免除期间,免除因被鼓励项目而取得的红利的应税收入的预提所得税。
二、投资区及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缩小经济发展的地区差距,让经济繁荣扩散到全国各个地区,泰国政府根据各地区的人均收入和基础设施条件等经济因素以及距离曼谷的远近,把全国划分为三个投资区。
1.第一投资区:涵盖人均收入较高、基础设施良好的曼谷及周边府治,包括曼谷、佛统、暖武里、巴吞他尼、北榄及龙仔厝。
在第一投资区获得鼓励的工业园区内的投资项目可获税收优惠如下:
- 进口税率不低于10%的机器设备减半征收进口关税;
- 若项目投资额等于或超过一千万泰铢(不包括土地成本和营运资金),且自其开始经营之日起两年内取得ISO9000认证或者类似国际标准认证,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否则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将减少一年;
- 免征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或基本材料的进口关税一年。
在第一投资区但不在获得鼓励的工业园区内的投资项目可获税收优惠如下:
- 进口税率不低于10%的机器设备,给予减免50%的进口关税;
- 免征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或基本材料的进口关税一年。
2.第二投资区:涵盖人均收入和基础设施中等的12 府,包括中部的红统、大城、北柳、春武里、北碧、那空那育、叻丕、夜功、北标、素攀、罗勇以及南部的普吉。在第二投资区获得鼓励的工业园区(除廉差邦工业园区和罗勇府获得鼓励的工业园区外)内的投资项目可获税收优惠如下:
- 免征机器设备进口关税(仅限于2014年12月31 日前申请投资优惠的项目);
- 若项目投资额等于或超过一千万泰铢(不包括土地成本和营运资金),且自其开始经营之日起两年内取得ISO9000认证或者类似国际标准认证,免征企业所得税七年;否则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将减少一年(仅限于2014年12月31 日前申请投资优惠的项目);
- 免征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或基本材料的进口关税一年。
在第二投资区但不在获得投资鼓励的工业园区内的投资项目可获税收优惠如下:
- 进口税率不低于10%的机器设备减半征收进口关税;
- 若项目投资额等于或超过一千万泰铢(不包括土地成本和营运资金),且自其开始经营之日起两年内取得ISO9000认证或者类似国际标准认证,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否则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将减少一年;
- 免征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或基本材料的进口关税一年。
3.第三投资区:涵盖人均收入较低、基础设施较薄弱的58府,分为两组:
第一组36 府(绿色区),包括甲米、甘烹碧、孔敬、尖竹汶、猜纳、春蓬、清莱、清迈、董里、桐艾、达、呵叻、洛坤、那空沙旺、巴蜀、巴真武里、攀牙、博他仑、披集、彭世洛、佛丕、碧差汶、莫拉限、夜丰颂、拉农、华富里、喃邦、喃奔、莱、宋卡、沙缴、信武里、素可泰、素叻、程逸及乌泰他尼。
在上述36府获得鼓励的工业园区,以及2014年12月31 日前申请投资优惠的在廉差邦工业园区和罗勇府获得鼓励的工业园区内的投资项目可获税收优惠如下:
- 免征机器设备进口关税;
- 若项目投资额等于或超过一千万泰铢(不包括土地成本和营运资金),且自其开始经营之日起两年内取得ISO9000认证或者类似国际标准认证,免征企业所得税八年;否则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将减少一年;
- 免征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或基本材料的进口关税五年;
- 免征公司所得税期满后五年内减半征收公司所得税;
- 自获得收入之日起十年内在应税收入中双倍扣除水电费和运输费;
- 自获得收入之日起十年内,可任选一年或几年在企业净利润中再扣减相当于投资额25%的基础设施安装费或建筑费,企业资产的折旧费仍按常规扣减;
- 对用于内销产品生产的原料和基本原料减征75%的进口关税(须逐年审
批),但在廉差邦工业园区以及2005年1月1日后申请投资优惠的位于罗勇府获得鼓励的工业园区的投资项目除外。
在上述36府但不在获得投资鼓励的工业园区内的投资项目可获税收优惠如下:
- 免征机器设备进口关税;
- 若项目投资额等于或超过一千万泰铢(不包括土地成本和营运资金),且自其开始经营之日起两年内取得ISO9000认证或者类似国际标准认证,免征企业所得税八年;否则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将减少一年;
- 免征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或基本材料的进口关税五年;
- 自获得收入之日起十年内,可任选一年或几年在企业净利润中再扣减相当于投资额25%的基础设施安装费或建筑费,企业资产的折旧费仍按常规扣减。
第二组22 府(粉红色区),包括猜也奔、胶拉信、那空帕农、陶公、难、廊开、武里喃、北大年、帕夭、帕、玛哈沙拉堪、益梭吞、也拉、黎逸、四色菊、沙功那空、沙敦、素辇、农磨喃普、庵纳乍伦、乌隆及乌汶。在上述22府的投资项目可获税收优惠如下:
- 免征机器设备进口关税;
- 若项目投资额等于或超过一千万泰铢(不包括土地成本和营运资金),且自其开始经营之日起两年内取得ISO9000认证或者类似国际标准认证,免征企业所得税八年;否则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将减少一年;
- 免征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或基本材料的进口关税五年;
- 免征公司所得税期满后五年内减半征收公司所得税;
- 自获得收入之日起十年内在应税收入中双倍扣除水电费和运输费;
- 自获得收入之日起十年内,可任选一年或几年在企业净利润中再扣减相当于投资额25%的基础设施安装费或建筑费,企业资产的折旧费仍按常规扣减;
- 对用于内销产品生产的原料和基本原料减征75%的进口关税(须逐年审批),且仅限于在获得鼓励的工业园区并在2014年12月31 日内申请投资优惠的项目。
4.投资优惠待遇审批标准
投资额不超过5亿泰铢(不包括土地费和流动资金)的项目的审批标准如下:
- 产品增加值必须不低于销售收入的 20%,但电子产品及其配件、农产品加工和投资促进委员会特别批准的项目除外;
- 新投资项目的负债与注册资本比率不得超过3:1;
- 投资项目必须使用先进生产技术和新机械设备,若需使用旧机器,其效率必须获得权威机构的验证,并获得投资促进委员会的准许;
- 必须有足够的环境保护措施。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投资促进委员会将着重审核其工厂设立地点及其污染处理方法。
投资额在5亿泰铢以上(不包括土地成本和流动资金)的项目,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尚须按投资促进委员会的规定提交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
对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项目和国营企业的私有化项目,投资促进委员会将按1998年 5 月25 日政府公告进行审批:
- 国营企业的投资项目不得享有优惠待遇;
- 对于由私营企业以建设—移交—经营(Build Transfer Operate)方式或建设—经营—移交(Build Operate Transfer)方式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拥有其所有权的国家机构在招标前必须将项目提交投资促进委员会审查;
- 对于由私营企业以建设—拥有—经营(Build Own Operate)方式、租赁方式或向政府缴付租金方式实施的项目,则采用一般标准进行审批;
- 对于国营企业的私有化项目,只有在私有化完成后企业扩张时才会考虑给予投资优惠。
5.外商持股标准
为放宽外商对工业投资的持股限制和方便外商投资,投资促进委员会采取了如下标准:
- 投资于《外商经营企业法》(1999年)A目录中农业、畜牧业、渔业、勘探、采矿和服务业的项目,泰籍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的持股比例必须不低于51%;
- 准许外商在所有地区的工业投资项目中持有多数股份或全部股份;
- 在有适当理由的情况下,投资促进委员会可对某些鼓励投资项目的外商持股比例另作规定。
6.投资资金的定义
经投资促进委员会确认且不必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投资资金(不包括土地费和流动资金)包括如下费用:
- 建筑费,包括:若公司自己进行建造,建筑费是指办公楼、厂房、基础设施和其它设施的建筑费,也包括建筑物的扩建或改造费用;若公司购买或使用现有的建筑物,建筑费是指购买合同列明的楼房或厂房价格;若公司租赁楼房或厂房,建筑费是指租赁合同列明的楼房或厂房租金,且租赁时间不得低于三年。
- 机器费、安装费和调试费,包括:若购买机器,则机器费包括机器价格、安装费、调试费、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费;若机器是租购或租赁的,则以租购或租赁合同列明的金额为准;若机器为租用,则以租用合同列明的租金为准,且租用期不得低于一年;若机器是集团内其它公司免费赠送的,而且在投资优惠申请表中已注明了该机器的来源,则以赠送公司账目中该机器的价值为准。若计价时涉及外汇兑换,则按提交投资优惠申请表之日的汇率换算成泰铢;若机器用于抵押,则以账目列明的成本为准。若搬迁工厂,新工厂申请投资优惠时,不得将机器费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营业前的费用,包括:新公司成立的费用,如交通费、律师费、手续费和公司组织大纲费用。
- 其他财产的价值,包括:办公用具和交通工具价值,只限于以新成立公司名义申请投资优惠和因搬迁而获得投资优惠的项目;特许经营费、专利费和为使用自然资源而支付给国家的费用。
若出现无法按上述规定执行的问题,由投资促进委员会秘书长作最终裁决。
7.鼓励投资的产业
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业:植物繁殖和种子分级;水耕栽培;人工造林;生物有机肥料制造;动物育种或养殖;饲料或饲料配料制造;农作物烘干或仓储设备;深水捕鱼;动物屠宰;制革、皮革或毛皮加工;使用先进技术制造或保藏食品及食品配料(饮用水和冰激凌除外)*;动植物油或脂肪提炼;淀粉、糊精或改性淀粉制造;使用先进技术筛选、包装和保存植物、水果、蔬菜和鲜花*;草药产品制造(药品、香皂、洗发水、牙膏和化妆品除外)*;天然橡胶产品制造;农副产品或废料加工;利用农产品生产酒精或燃料;冷库或冷藏运输;农产品贸易中心;农场管理。
*中小企业享有额外的投资优惠。
矿业*、陶瓷业及基础金属业:矿石勘探;采矿或选矿(除锡矿外);大理石或花岗石开采;冶炼矿物;陶瓷制造;玻璃或玻璃制品生产;耐热或隔热材料生产;石膏板及石膏产品生产;用于基础设施的高压混凝土产品生产;粉末冶金;铁合金生产;上游和中游钢铁生产;下游钢铁生产;钢管或不锈钢管生产;铁铸件或钢铸件生产;锻钢件生产;有色金属的轧制、拉拔、压铸或锻造;钢材加工中心;纳米材料或纳米材料制品生产。
*经营矿业的公司在取得投资优惠证书前,须先获得基础工业与矿业厅的开采许可证。
轻工业:纺织品及配件生产;吸湿垫生产;人造皮革产品生产;箱包及零配件生产*;运动器材及零配件生产;皮革或人造皮革产品生产;与宝石和珠宝业相关的生产;镜片、眼镜及零配件生产(除隐形眼镜外);医疗用品或医疗设备生产;科学仪器生产;文具及零配件生产*;玩具生产*;乐器生产;仿真制品生产(以保护树种木材制成品除外);家具及零配件生产*;砂纸生产。
*中小企业享有额外的投资优惠。
金属制品、机械和运输设备制造业:手工具和测量工具生产;机械设备生产;金属制品及金属配件生产;金属表面处理或阳极氧化处理;金属热处理;船舶建造或维修;电动交通工具生产(仅限于不能按1979 年汽车法登记);列车或电气列车生产(仅限于轨道系统);飞机制造和维修,包括机内设备及零部件的制造和维修;交通工具零部件生产;摩托车生产;汽车生产;多用途发动机生产;使用天然气的交通工具和机械设备生产;燃料电池生产;汽车零部件、电器产品或电子设备维修;工业机械设备维修;集装箱生产、维修及保养;金属制品或工业金属设备生产;完全组装或全散件组装。
电子和电器业:工业电器生产;电器产品生产;电器产品设备及零部件生产;电子产品生产;电子设备零部件生产;微电子材料生产;电子设计;计算机软件;电子商务。
化工、造纸及塑胶业:化工产品生产;工业用化工产品生产;环境亲和型化工产品生产;环境亲和型产品生产;药品主要成份生产;化肥生产;杀虫剂或除草剂生产;颜料生产;身体护理产品生产;石油提炼;石化产品生产;塑料或层状产品主要成份生产;纸浆生产;纸张生产;纸浆制品或纸制品生产;印刷制品生产。
服务业及公共事业:公共事业及基本服务;天然气加气站;旅游推广服务;旅游支持活动;中低收入者住宅项目开发;在泰国摄制电影、提供制片服务或多媒体服务;医院;工业用地开发;大众运输系统及大宗货运;现代化货物集散中心;现代化国际货物集散中心;国际采购办公室;区域运营总部;国际公司、贸易公司;贸易投资支持办公室;国际业务流程外包;能源服务公司;人力资源开发;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业务;科学实验室;校准服务;产品设计;设计中心;产品消毒服务;污水处理服务,垃圾、工业废物或有毒化学物质处理服务;废弃物品再生利用;石油输送管道涂盖或加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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