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现行劳工保护法(完整更新2551年2月27日公佈之增修内容)
( 以下 标 * 代表有修改 ,标 ** 代表是增加 )
概论
第一条:此法称為2541年劳工保护法。
第二条:公佈满90天后正式实施。
第三条:取消
(一)2515年6月16日革命团第103版之公佈。
(二)2533年革命团為第103版增修之公佈。
所有已公佈的法律、条例及规定,如与本劳工保护法相异者,以本法最
新公佈版取代之。
第四条:此法律不允许用於下列情形:
(一)首都、各府、各地区的政府官员。
(二)按照法律与国营企业有关的劳工。
除上述第一条外,各部可另规定不允许此法之全部或部份内容用於前段所提
的雇主。
*第五条:在此法中所提
「雇主」是指聘雇劳工工作,且付工资,及包括
(一)雇主授权之工作代理人。
(二)若雇主是法人,则包括法人的代表人,及法人代表人授权之代理人。
「雇工」是指愿意被聘雇,且领到工资者,不论任何名称。
「聘雇人」是指决定聘请另一人来完成自己全部或部份的工作,以產生自己的利益,
且负责付给被聘人该工作之工资者。
「初段的承包商」是指决定接受完成聘雇人的全部或部份工作,以產生聘雇人的利益。
「末段的承包商」是指决定与初段的承包商製定承包合约,接受完成初段的承包商负责之全部或部份工作,
以產生聘雇人的利益者,含括与末段的承包商製定承包合约之包商,不论末段的承包商有几层。
「聘雇合约」是指有形的文字或口头约定,或无形的约定其中一个人称為「雇工」决定
為另一称為「雇主」的人工作,且雇主也愿意付给工作之工资。
「工作日」是指规定给雇工正常工作日。
「休假日」是指规定给雇工休息之週休、节日或年休假日。
「请假日」是指雇工请病假、节育假、事假、当兵假、技能培训假或產假。
「工资」 是指雇主按合约规定付给雇工的时薪、日薪、週薪、月薪或其它时段,
或按雇工正常工作日工作业绩计算,含括雇主发给雇工没有工作的假日与请假日但享有合法的工资。
「工作日工资」是指正常工作日全时的工资。
「基本工资」是指工资委员会在本劳工法裡规定的工资。
• 『技术标準工资』是指工资委员会在本劳工法裡按技术能力标準规定的工资。
• 『加班』是指超出第23条规定的每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不论是正常工作日或休假日。
• 『加班费』是指雇主发给雇工的正常工作日加班的工资。
• 『假日工作工资』是指雇主发给雇工的假日工作工资。
• 『假日加班费』是指雇主发给雇工的假日加班的工资。
• 『补偿金』是指雇主在结聘雇工时发给的雇工的补偿费,与其它雇主必付雇工的工资无关。
• 『特别补偿金』是指雇主在聘雇合约结束发给雇工的特别规定补偿金。
• 『累积基金』是指雇工缴入劳工福利基金的钱。
• 『补助金』是指雇主补助缴入劳工福利基金的钱。
• 「厅长」 是指劳工福利和保护厅厅长。
• 「部长」 是指此法内指定的在任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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