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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股份公司注册办公厅公告-第66/2558号

事项:新公司注册和增资结合资料的有关规定(包含合伙公司及有限公司)为了提高注册资本的合伙公司及有限公司注册和增资的准确性且符合事实依据,商业发展厅新出台以下规定:
一、撤销 中央股份公司注册办公厅2015年1月30日(佛历2558年)公布的第13/2558 号关于公司注册和增资结合资料有关规定的公告。
二、公司注册及增资金额超过五百万泰铢的合伙公司或有限公司,需遵照以下规定结合有关资料提交至中央股份公司注册办公厅备案:
1. 合伙公司及有限公司注册
1.1 现金投资:由银行出具公司合伙人或任一有权签字人依照注册规定支付相应投资金或股金的证明凭据,以及注册公司申请文件。
如已通过注册登记官认可注册,需自注册当日算起15天内递交银行出具的注册资本支付凭据给商业注册厅。
1.2 资产投资:出具资产所有人转让资产给合伙公司或有限公司的证明,或出具允许合伙公司使用该资产的同意书,以及注册公司申请文件。
如已通过注册登记官认可注册,需自注册当日算起90天内递交资产证明给商业注册厅。
1.2.1 资产属于地产或已登记的资产需出具合伙公司或有限公司持有资产产权的证明。
1.2.2 属于其它资产的,需出具所投资的资产清单和价值清单证明。
1.2.3 属于股东资产但用于合伙公司投资的,出具资产使用合同。
2. 合伙公司及有限公司增资
2.1 现金增资:出具银行证明文件指明合伙公司或有限公司已支付投资金或股金。
2.2 资产增资:出具文件证明合伙公司或有限公司已以资产形式支付投资金或股金。资产增资证明所需文件同上述1.2.1-1.2.3项一致 。
现金增资和资产增资证明文件需与注册申请文件一并递交。
三、如合伙公司或有限公司不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第1.1和1.2条规定向登记官出示注册资金到位证明文件的,登记官有权撤销已注册的公司。
四、此公告前递交的注册申请仍遵照递交之时的规定执行。
此规定从2015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
批准日期:2015年3月24日
Miss Pongparn Jiaviriyapan
中央商业发展厅厅长
此份中央注册厅公布的自4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66/2558号公告对于投资企业来说的确增加了投资难度,因为投资资金的汇出在国内都需要先到省级或市级商务厅备案申请《境外投资许可》,进而到外管局备案才可将投资资金汇出中国,前后所用时间少则1个月,多则3个月,新验资政策规定在注册完成后短短15天内提供验资证明对企业来说难度颇大。而此政策出台后与之相关的投资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工业园都需要审时度势,结合实际为企业提供合理有效、切实可行的投资验资建议和方案。
新公司注册不在规定时间内验资产生的影响
由于新政策刚开始实行,目前尚不知如不在规定期限内验资由此产生的影响有多大?但一开始未验资注册的公司将在注册证明书第2页第1条明确标明:此公司仍未递交据真实注册规定的可信赖的投资注册资本支付凭据。简单说就是注册文件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25%)未到账,导致公司可信度降低,政府手续申请受困等(需根据办事部门实际认可程度而定)。因此劝告各投资企业要认真解读好政策规定,不以身试法,因泰国政府的执行能力更加规范化和透明化。
资金到位证明在银行出具证明书后递交至商业注册厅备案,然后登记官将第2页第1条未到账内容删除,这样企业在日常证件申报和运营中才有利可行。
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无法验资的,需提交延期申请至商业注册厅。如到期未验资也不提交延期申请的,商业注册厅将委托财政厅审查该公司账户,如果属实登记官有权撤销所注册的公司,而该企业有可能被列入泰国政府部门的黑名单之中。因此还是那句话:世界那么大,走出国门认真了解政策、安全落地尤为重要。

中央股份公司注册办公厅公告-第66/2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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