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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安局一名中队长因非法拘禁获刑2年

侦办合同诈骗案件,却将涉嫌当事人拘禁在自己所谓的“朋友”公司里。因犯非法拘禁罪和受贿罪,近日,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侦查一大队二中队原中队长张劲获刑二年。
根据一审法院认定,张劲于2004年10月至2009年5月担任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侦查一大队二中队中队长。2006年8月4日,广东广×拍卖行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侦查一大队报案称张雄华涉嫌合同诈骗100万元,广州市公安局于同月8日对张雄华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张劲是该案的经办人之一。张劲为保证张雄华能随传随到接受审讯及追回涉案款项,在明知同案人彭柏新不具有侦查职权及协助侦查义务的情况下,同意彭柏新的提议让张雄华留在他所经营的广州凌智财务有限公司筹钱还款。彭柏新遂于2006年8月27日将张雄华约至广州凌智财务有限公司,指使同案人黄根华派人轮流看守张雄华并限制张雄华的自由直至9月16日。其间,张劲曾两次到广州凌智财务有限公司对张雄华进行问话,他应当知道张雄华被留滞在该公司筹钱还款的事实。2006年11月16日,张雄华到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赤岗派出所报案,称其被彭柏新等人控制在广州凌智财务有限公司18天左右,并被强迫签了三张共计48万元的欠条。
另查明,2006年至2007年,张劲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先后收受了彭柏新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41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伙同他人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和受贿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判后,张劲不服提出上诉。最终,广州中院近日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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