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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修改条例取消房屋租赁管理费


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5日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修订草案)》,存在20年的房屋租赁管理费从此不复存在。而此前自2013年1月1日起,该市已暂停征收房屋租赁管理费。
  1992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制订出台房屋租赁《条例》,之后曾三次修改。《条例》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向房屋租赁行政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主要用于对流动人员的服务管理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在2013年1月1日前,深圳市对房屋租赁同时征收房屋租赁税和房屋租赁管理费,部分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近年来多次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此举与国家部委和广东省的文件要求不符,增加了企业负担;建议修改条例,取消房屋租赁管理费。
  去年12月19日,国家财政部、发改委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取消和免征30项涉及企业和居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免征的收费项目中专门提及深圳市收取的房屋租赁管理费,引发社会热议。时隔不久,深圳市财政委、市发改委联合发文,自2013年1月1日起暂停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
  据统计,深圳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收取的面积大约4亿平方米,仅2011年就约收费10亿元人民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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