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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司法厅与中国贸仲委“掐架”:贸仲委华南分会违法仲裁?

广东司法厅与中国贸仲委“掐架”:贸仲委华南分会违法仲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中国贸仲委)原华南分会宣布“独立”一事余震不断。
中国贸仲委“重组”的华南分会开展仲裁,近日被广东省司法厅认定违法并发文叫停,称其“未经广东省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登记”。

8月21日,获得了中国贸仲委给广东省司法厅的回复函,回复函措辞强硬,称司法厅未向中国贸仲委调查核实过相关情况,《告知书》认定事实不准确,无法律依据,存在重大错误,“严重干扰了贸仲委的正常业务,给贸仲委及其华南分会的依法仲裁活动带来了不利影响,要求司法厅立即予以撤销。”

中国贸仲委:分会无须办理司法登记

8月3日,广东省司法厅作出一份《关于停止违法仲裁行为的告知书》,要求中国贸仲委立即停止以“中国贸仲委华南分会”以及“中国贸仲委深圳分会”名义在广东省内违法开展仲裁行为。

《告知书》称,中国贸仲委自行宣布在广东“重组”华南分会,以现有依法登记的其他仲裁机构的相同名称在广东开展仲裁业务,未经广东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违反了《仲裁法》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

《仲裁法》规定,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广东省司法厅法规处一工作人员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在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才能开展仲裁业务,告知书的目的就是提醒中国贸仲委,开分会是要依法登记的”。

8月12日,中国贸仲委措辞强硬地发出回复函,称《仲裁法》规定,由地方政府新设立的仲裁委应进行司法登记。由于华南分会系贸仲委的分会,不是独立的仲裁委员会,如原华南分会此前16年正常开展仲裁活动,无须也并未办理司法登记。“中国贸仲委系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依法开展仲裁活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分会为中国贸仲委的派出机构,代表贸仲委依法开展仲裁活动,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其仲裁活动依法受法律保护。”

广东省司法厅《告知书》中所指“现有依法登记的其他仲裁机构”,指的是华南贸仲委,即中国贸仲委原华南分会。中国贸仲委称,中国贸仲委原华南分会宣布独立并改名华南贸仲委后,已不是中国贸仲委的分会,华南贸仲委继续占有中国贸仲委华南分会名称没有法律依据,重组后的中国贸仲委华南分会不存在与现有仲裁机构名称相同的情况。

最高法曾批复两仲裁委管辖权纷争

此事的源起,是中国贸仲委在深圳所设的原华南分会宣布独立之后引发的纠纷。

中国贸仲委是1954年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下称中国贸促会)组织设立、独立处理经济贸易争议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

中国贸仲委称,1988年,应广东省和深圳特区的请求,经由国务院批准,中国贸促会决定设立中国贸仲委原华南分会(曾名中国贸仲委深圳分会)。

2011年12月,中国贸仲委原华南分会未经中国贸促会和中国贸仲委批准,在广东司法厅自行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次年5月又自行宣称为“独立”仲裁机构,拒绝中国贸仲委的统一业务管理,并在同年10月“更名”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贸仲委)”,同时使用“深圳国际仲裁院”名称。

2012年12月,广东省司法厅公布了12家在广东登记的仲裁委员会,其中包括中贸委原华南分会,其当时已起用“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名称。

华南贸仲委官网显示,其曾用名中国贸仲委华南分会、中国贸仲委深圳分会。

华南贸仲委官网还介绍,其是通过立法方式确立法人治理模式的仲裁机构。2012年11月,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明确深圳国际仲裁院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在中国贸仲委原华南分会的基础上,经依法更名,并同时使用华南贸仲委名称的仲裁机构。

中国贸仲委称,鉴于华南贸仲委拒绝中国贸仲委的业务管理,自行改变分会的机构性质,名为更名,实为新设,在法律上已不再是中国贸仲委的分会。2014年12月31日,中国贸仲委随即重组了中国贸仲委华南分会。

但中国贸仲委原华南分会更名华南贸仲委并宣布独立后,引发相关仲裁案件在受理权限和管辖权等方面的争议。对此,最高法曾于2015年7月作出批复,对华南贸仲委更名后与中国贸仲委之间存在争议的仲裁案管辖权作出划分:当事人签订协议由中国贸仲委华南分会仲裁的争议,华南贸仲委更名前约定的,华南贸仲委有管辖权;更名后约定的,中国贸仲委有管辖权。华南贸仲委也不能再受理当事人约定由中国贸仲委华南分会仲裁的案件。华南贸仲委占有贸仲委华南分会名称没有法律依据,重组后的贸仲委华南分会不存在与现有仲裁机构名称相同的情况。

然而,中国贸仲委重组华南分会后开展仲裁仅仅半年时间,广东司法厅即向其发出上述叫停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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