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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两次被告强奸 打死不承认说女子挑逗在先

一名男子,从警方介入调查,到检察机关审查公诉,再到一审法院的开庭审理,最后到二审法院,这层层的司法机关走下来,就是不承认强奸的事儿,一口咬定是“女方挑逗不成,心生陷害”。昨天,记者从芝罘区检察院获悉,尽管这名男子不承认,但鉴于女方所说的事实都有证据予以证实;而男子所说的话却没有证据能够证实,该男子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犯有强奸罪,叛处有期徒刑2年,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强奸还是被挑逗?究竟谁在说谎?
“强奸她?笑话,现在这个社会还有强奸?送上门的女子我还玩不过来呢。我们是朋友关系,才认识了二三天。事发当天,她来到茶馆,是向我诉说与丈夫感情不合、丈夫经常喝酒打她的事,本来她想离婚,可因为孩子原因没有离。通过跟我交流,就对我产生了爱慕之情,想和我发展情侣关系,并要搂抱我,被我严词拒绝了。她恼羞成怒之下,就来诬陷我。”这是38岁的王洋(化名)在司法机关,面对一中年妇女告他强奸罪一事的供词。而女方则说:“事发的头一天,我在朋友家里认识了这个人,他知道我下岗在家,想找份工作,就主动提出让我到他的茶馆打工。第二天,我来到茶馆,中午时分,一起出去吃饭,他喝了好多酒。我把他送了回去。不料,一进屋,他就把门用铁锁链锁上了。威胁我上炕脱衣服,不从,就扇我耳光。还随手拿起家里的锤子,还是螺丝刀,朝我脸上比划,后来,极力反抗,才跑了出来。”
到底谁在说谎呢?
被告男子,曾被另一女子报案强奸
为了查清真相,警方立即展开外围调查。经查得知,王洋曾在2007年11月因寻衅滋事被开发区公安分局劳教一年,因病所外执行。还查到曾经还有1名妇女到公安机关报案,反映他强奸的事情。
但不管警方做什么调查,他就是不承认。
案子到了检察院,面对检察官的审问,也是不承认。但根据被害妇女的陈述、其他人的证言、公安的出警经过和情况,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检察官认为能够充分证明王洋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遂将此案起诉到了法院。
证据面前,男子最终被判强奸罪
在法庭上,王洋还是不承认。检察院公诉人当庭发表公诉意见:“本案的证据由公安机关依法取得,来源合法、属实,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与本案事实之间有关联性,各个证据之间可以相互认证,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在这些证据里,被害人所说的事实都有证据予以证实;而被告人王洋所说的是被害人想报复陷害他的话,却没有证据能够证实。而其强奸未遂,是因为一是其本人喝酒太多,其能力有所降低,二是被害人反抗并逃跑。因此,应当认定强奸未遂。鉴于他拒不认罪,毫无悔罪表现,应酌定从重处罚。”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洋关于其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和做法,也未殴打、威胁过被害人的辩解,与庭审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王洋拒不认罪,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鉴于犯罪未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最后判决:王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一审法院宣判后,王洋不服,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与一审相同。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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