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门有地名管理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实行「两级政府、两级管理」体制,各区县政府均设有地名管理机构,并根据国家地名管理法规制定有《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对本市地名命名实施统一管理。
据《上海晨报》报道,根据《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有利于人民团结;
(2)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
(3)含义健康,符合社会道德风尚;
(4)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
(5)用字准确规范,避免使用生僻字;
(6)一地一名,名实相符,使用方便;
(7)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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