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初,万科工会向法院起诉宝能旗下的钜盛华、前海人寿等。万科工会认为姚振华通过这些资管计划增持万科损害股东利益,请求判令宝能方面增持万科股票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多家媒体报道称宝能系增持万科股票的行为无效。但第一财经援引多位律师称,部分报道存在误读,法院仅对管辖异议做出了裁定,不能说宝能增持举动无效。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有财经方面的专家或者法律方面的高人来解释一下吗?】
昨天多家媒体报道称深圳中院已作出判决,宝能系增持万科股票的行为无效。就在大家纷纷议论宝能败诉时,深圳法院相关人士表示这是误读。这份早在去年9月就发布的裁定书与案件本身没有任何关系,仅仅是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的管辖权异议程序。却在发布之后不断的被误解误读,各大媒体纷纷中招被误导,致使宝能被败诉。法院方面表示,该案件尚未进入审理程序。
万科工会诉宝能系增持无效
该案件要从去年七月算起。姚振华频频增持万科股份后,万科工会向深圳市罗湖区法院起诉“宝能系”钜盛华、前海人寿、南方资本、泰信基金、西部利得损害股东利益,要求判定五家公司持有万科A股股票达到5%时及其后续继续增持万科A股股票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并要求5名被告在《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限售期届满后,通过深交所的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期限改正其无效的民事行为;
请求判令5名被告在改正违法行为之前,不得对其违法持有的万科A股股票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及其他股东权利;
请求判令第三人(指万科公司)在5名被告违法行为改正之前,就5名被告违法持有的万科A股股票不予计入股东大会议案的有效表决权,对5名被告对违法持有的万科A股股票行使提案权、提名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及其他股东权利不予接受等等。
万科工会诉讼的主要理由是钜盛华、前海人寿等涉及未履行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的义务、未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增持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宝能系提管辖权异议 上诉遭裁定驳回
万科工会向法院起诉之后,宝能方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不应该在罗湖区法院审理,但被法院否决了。此后,宝能方面又上诉到深圳市中院,要求案件移送广东高院,并提出三点理由:
(1)万科工会要求确认原审五被告增持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所涉及标的金额已经达到数百亿元之巨,远超罗湖法院级别管辖范围;
(2)万科工会系要求原审五被告在股票限售期满后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改正无效民事行为”,故该项诉讼请求实为强制原审五被告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减持股票,涉及的标的金额亦达数百亿元之巨,远超罗湖法院级别管辖范围;
(3)本案涉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增持股票的合法性审查、上市公司投资者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使等新类型法律问题、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标的以及案件复杂性、影响力均已达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
但深圳中院认为,故此否决了宝能系的申诉。判决书与案件本身没有任何关系。然而,深圳市中院最后经审查认为罗湖区法院具有审理权。万科工会起诉请求确认本案所涉继续增持行为无效并判令“改正无效民事行为”,以及在改正前限制相关股东的权利,未提出给付金钱的诉讼请求。同时,钜盛华的住所地位于罗湖区法院辖区,所以罗湖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此否决了宝能系的申诉。
万科宝能案尚未进入审理程序
根据深圳市中级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显示,这份裁定书还是在去年9月发布的。在发布之后不断的被误解误读,各大媒体纷纷中招被误导。
2016年9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从裁定书可以看出,这是一份民事裁定书,而非判决书,判决解决的是案件本身的问题,只有在终审时才会做出,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可以存在在各个阶段。但多家媒体将法律术语中的“裁定”和“判决”混淆,并认为法院已判决宝能增持万科股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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