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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官微刊文谈“山东辱母杀人案”:民意应得到司法认真对待!

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官微刊登《“于欢案”热评:静待花开 是相信它一定会开》,这篇转引自《人民法院报》的评论称,希望民众给司法以耐心,对法治有信心。

同时也指出,尽管法学界一再警惕“舆论”对司法判断的干涉,但是裁判是否获得社会公众的支持与认同,却是判断司法公正重要的方面,民意应该得到司法的认真对待。
(最新消息:山东高院已通知于欢案相关人查阅案卷)

最高法官微刊文谈“山东辱母杀人案”:民意应得到司法认真对待!

原文节选如下
给司法以耐心 对法治有信心
近日,山东聊城的“于欢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位法律专业人士凭借自己对法学理论的了解对案件进行剖析,社会群众以自己朴素的伦理观念对案件发表看法,这都是法治社会的常态,我们对此既应日渐熟悉,更要秉持“耐心”和“信心”两个理念,把社会对法治的关注更好地引入理性的轨道,让法治建设的春风更加“润物细无声”。

我们要给司法以耐心。司法是国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制度设计,其本身是一套复杂的程序集合。因为要满足“公正既要实现,更要以让人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样的基本法治理念,所以司法制度的理念设计和内容设置必须详细、精确,哪怕让人有一丝繁复琐碎之感也在所不惜。审判实践中,面对原被告双方或控辩双方进行的耗时又枯燥的庭审举证质证过程,能够聚精会神听到底的旁听群众其实并不多。一件案件一审过后还要历经二审、甚至进入再审,看似耗时费力,其实也就是为了能够让公平正义来得更及时、更牢固。

比如引发社会热议的“于欢案”,目前,正处于一审程序终结、二审程序启动之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合议庭现正在全面审查案卷。审级制度的设置,就是为了能够使案件审判多一道监督的关口,就是为了让当事人多一个程序救济的渠道。任何案件,只要进入上诉审程序,就是还处于司法效力未定的状态,依然需要我们以足够的耐心等待司法最终结论的到来。

同时,针对社会对该案的议论,其他政法机关也正依据职权紧锣密鼓地启动调查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派员赴山东对该案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媒体反映的警察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已成立由反渎、公诉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等问题,依法调查处理;山东省公安厅已派出工作组,对民警出警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核查。我们看到政法各机关多管齐下、争分夺秒,为的就是最终给社会一个公正的司法结论,既不枉曲,也不宽纵。

我们要对法治有信心。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无一不是奠基于无数具体个案的依法处置过程之中。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的步伐迈得坚实又稳健。

在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冤假错案的发生,让正义蒙羞,教训十分深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强调:“直面问题,有错必究。”因此,我们应当也必须对法治抱有信心,坚信司法公正一定能够实现。怀着这样的信心看待类似“于欢案”这样的社会焦点案件,我们就能够在关注中感受中国法治持续前进的动力,在期待中见证中国法治自我完善的努力。
多些法治思维 保持理性冷静
这个案件之所以引发持续关注,一方面是因为其展示出传统人伦与法律规则固有的内在冲突;另一方面也彰显出司法机关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包容开放和成熟自信。
纵观目前的舆论走向无论是对案件事实的描述还是法律规则的适用,虽然各方观点还有不少差异,但对法治的期许和正义的呼唤却是共同的。

随着各方观点在互联网的碰撞发声和公检法司法机关的积极回应,我们欣喜地看到,围绕此案的二审工作及对相关人员的调查正在有序展开。

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与权利意识的觉醒,司法领域刑事审判个案极易成为大众热议话题,从赵作海案到呼格吉勒图案,从念斌案到陈满案,从雷洋案到于欢案……

尽管法学界一再警惕“舆论”对司法判断的干涉,但是裁判是否获得社会公众的支持与认同却是判断司法公正重要的方面。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意应该得到司法的认真对待。

对大多数网民而言,在舆论事件中都能保持理性,冷静思考,妥善发声,积极建言。但也不排除少数“吃瓜”群众,因缺乏理智的分析判断能力,极易受舆论“集体狂欢”的影响,最终成为舆论傀儡。好在,经过诸多“舆论风暴”与新闻“反转事件”的洗礼浸淫,舆论场正日益回归理性与平和。

当然,要让本案在法治框架内得到妥善处理,我们还有一段较长的路要走。这就需要媒体与司法机关实现良性互动,要正视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差异,要深知网络舆论并不等同社会民意,要知晓道德正义也不可能完全取代司法正义。
纵观近日网络上的诸多评论,大家普遍认为,此次事件不失为一场生动的全民法治教育公开课。舆论场也从之前类似事件的“集体狂欢”向“法治理性”悄然转变。
法的精神是普遍理性的体现。随着舆情发展,司法机关正在探究案件真相的路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受理了该案的上诉,合议庭正在全面审查案卷。

值得一提的是,司法虽然是社会矛盾与冲突的“集散地”,但是司法并不能让一切“皆大欢喜”,也并不是所有的冲突都可以经由“司法洗礼”归于和谐与宁静。在中国传统中,司法实践不仅被理解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手段,而且也被民众赋予德行教化的功能。如何让每一次审判在秩序恢复、社会弥合中发挥更大作用,这不仅考验着广大司法人员的办案智慧,同时也考验着社会民众的等待耐心。

基于本案的顺利进展,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大众叙事的正当性通往司法救赎的正义性之间,一定存在一条叫做“法治”的理性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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