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80元、700元统一调整为860元;完善分类救助有关政策;建立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制度;调整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标准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本市面向城乡低收入和困难群体出台的系列惠民新政,自本月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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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将正式建立起城乡统一的低保标准,把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80元、700元统一调整为860元,并统一城乡低收入家庭范围和救助标准,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价补联动范围。
本市将按照城乡困难人员致贫原因、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的具体情况,实施分类救助。对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将按照市人力社保等部门制定的有关鼓励就业政策,实施就业救助。对不具有劳动能力和有特殊困难的家庭、人员,给予特别照顾,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
本市将对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且经评估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按照400元、800元的标准,分级拨付发放照料护理补贴。
本市将对符合居家养老服务及护理补贴范围的老年人,按照轻度、中度和重度不同照料等级,把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50元、200元和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400元和600元。各区民政部门将调整补贴资金发放方式,将“养老服务券”改为“老年福利卡”,老年人凭卡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据悉,接下来,本市将进一步提升兜底保障的精准水平,从家庭收入开始,摸清困难家庭实际情况,确保不落一人、不落一户。
4月起提高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
低保救助标准城乡统一860元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根据日前下发的《关于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从本月起,本市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首次实现低保标准城乡统一。
根据该通知,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由每人每月780元、700元,统一调整为860元。同时,统一城乡低收入家庭范围和救助标准,将城乡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780元至1170元、700元至1050元,统一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860元至1290元;城乡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234元、210元统一调整为每户每月258元。
在此基础上,本市还将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的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560元调整为172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供养)的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172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050元调整为1290元。
此外,本市还对城乡价补联动范围进行调整,具体标准为: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170元、1050元,统一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290元。
特困人员享受照护补贴
完全丧失自理能力者月补800元
部分丧失者月补400元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本市日前正式下发《关于建立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且经评估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将从本月起,享受此补贴。
根据该通知,面向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
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400元;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800元。
补贴标准未来还将依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支出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补贴的具体发放和使用方式为: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补贴,由区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用于照料护理补贴开支;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补贴,可随供养金按月发放,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具体发放使用方式由各区民政局确定。
完善分类救助有关政策
按需提供帮扶制定不同标准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本市日前正式下发《关于完善分类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本市将按照城乡困难人员的具体情况,实施分类救助,政策从本月起实施,有效期5年。
根据该通知,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按照市人力社保等部门制定的有关鼓励就业政策,实施就业救助。对不具有劳动能力和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给予特别照顾,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
其中,部分家庭在申请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时,将抵扣家庭收入,包括:
第一,有视力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一级和二级人员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00%扣除;对有言语残疾、听力残疾一级和二级或精神残疾三级人员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50%扣除,按家庭中实际残疾人人数计算。
第二,对尿毒症、肾移植、白血病、戈谢病患者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50%扣除;对有恶性肿瘤、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00%扣除;对有血管支架、血管搭桥、偏瘫、红斑狼疮、肾病综合征、肝硬化、甲亢、I型糖尿病、艾滋病、脑梗死、细胞间质瘤、阿尔茨海默病、重症肌无力、硬化症、癫痫患者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50%扣除,按家庭中实际患病人数计算。
第三,对丧偶单亲且子女在学家庭,将家庭收入扣除1200元。
第四,对父母离异且子女在学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除800元。
第五,城市无子女“双老”,年龄在60周岁以上,并靠一人退休金维持生活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除1200元。
第六,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50%扣除。
此外,部分人员在享受低保待遇时,上浮救助标准,包括:
第一,对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的在校学生,含学龄前儿童,享受低保待遇时,增发1560元。
第二,享受低保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在享受原差额救助的基础上,按城乡低保标准的30%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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