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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驻派出所,司法改革迎来大动作

又一个司法改革的大动作。3月29日,最高检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宣布2017年年底前全面铺开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工作。去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的相关报告,提到“探索在主城区、城乡接合部、刑事案件高发区域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检察室(官)”。

“检察官驻派出所”,意味着检察院将对公安机关实行“近距离”监督,在办案一线实现监督的可获得性,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公安独大”“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格局。过去的司法政策,过度强调打击犯罪的“效率”,强调公安机关在司法活动中的主动地位,结果导致了一个尴尬的现象:公安“做菜”,检察院“端菜”,而真正负责定罪量刑的法院,只能被动地“吃菜”。

很多刑事案件在公安侦查的阶段(目前很多案件由派出所侦办),就“先入为主”地定了性,并且留下主要证据相互矛盾(甚至缺乏直接证据)、刑讯逼供嫌疑等隐患。等到由检察院、法院认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证据不充分等严重问题,宣布不起诉、宣判无罪时,可能已经为时已晚。

这几年被曝光的诸多冤案,很多就是因为缺乏对侦查阶段的有效监督。比如,浙江的张氏叔侄冤案,警方在看守所动用了“狱侦耳目”等非法侦查手段,甚至在死者指甲遗留物质DNA检验排除为张氏叔侄的情况下,还认定凶手即是他们。之前,闹得沸沸扬扬的福建“小偷被追,滑倒死亡案”,被当地警方认定失主构成“过失伤害致人死亡”,后来即便被检察院“退侦”,仍旧继续移送公诉。
美剧里,警察觉得某人有嫌疑要拘捕、搜查,要向法官申请拘捕令、搜查令,同时也必须向法官提供相应的证据,这就形成了有力的监督约束机制。
从技术层面分析,检察院“监督前置”也有其必要性。经统计,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向检察院“报批捕”的平均时间为21天。这21天的侦查取证工作占整个办案侦查活动的90%,搜集证据数量占案件的80%以上,当仁不让成为侦查监督的重点,但因为之前检察机关只能被动、消极地在拿到“报捕”材料后才正式开始行使监督权,所以往往导致监督滞后。

这次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探索“检察室(官)驻派出所”的新机制,就是为了实现监督的“关口前移”,从被动监督变为主动监督,从侦查的事后监督变为侦查的过程监督,真正全面落实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在司法一线就努力把刑讯逼供、非法证据等问题解决掉。

可以预见,全面落实“检察(室)官驻派出所”之后,中国刑事案件的侦破程序会被全面改变。公安机关专注于勘测现场、搜集线索、抓捕嫌疑人等“强力”活动,而案件的司法定性、证据收集(有罪证据、无罪证据)等司法活动,将更多由驻所检察官执行。
在这轮司法改革中,“检察(室)官驻派出所” 是一项四两拨千斤的司法制度创新之举。一改之前检察院被动等待公安机关“报批捕”和“移送”的局面,督促办案警官有所为、有所不为。当然,相对于公安的人员、派出所的数量,目前检察院的人力、物力是不匹配的,到底派驻多少检察官、能发挥多大的作用?有待实践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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