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剧看网评被各家水军好评差评晃花眼,刷微博、朋友圈谣言真相傻傻分不清,想安静看个新闻受标题党“感染”做了愤青……那些年,你在网上踩过的雷、掉过的坑,有望由6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新规套上“紧箍咒”!
2005年9月发布的旧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距今已经超过11年,在此期间,互联网新闻业态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出现了微博、微信、直播等新媒体形式,旧的规定已不适用。那么,这个新“咒”到底“念”了啥?
“新”在哪儿?
管理范围扩大 适应信息技术应用发展的实际,对通过互联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统一的规范和管理。
许可类别调整 为“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三类,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主要是指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等平台。传播平台同时提供采编发布、转载服务的,要按要求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不同于原来的新闻单位设立采编发布、非新闻单位设立转载和新闻单位设立登载本单位新闻信息的三类互联网新闻单位的管理模式。
主管部门变更 完善了管理体制,根据部门职责调整状况,将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调整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同时增加了“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职责规定,为省级以下网信部门赋予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职责。
从业人员资质明确 强化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明确了总编辑及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平台用户管理等要求。
总编:需报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采编人员:需持有新闻记者证
用户权益保护增加 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禁止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著作权保护等相关内容。强化了举报监督制度,既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公众举报,也规定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接受并处理举报。
个人信息保护:用户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
服务平台及从业人员不得非法牟利:禁非法网络公关、水军、假新闻、删稿干预
著作权保护:转载需注明来源、作者、原标题
新媒体戴上“紧箍咒”
1.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外资“乱入”?没那么简单
新规严格控制含“外”量。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网信办进行安全评估。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主要负责人、总编辑必须是中国公民。
你敢违规我敢罚
《规定》依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针对不同程度的违法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
1.针对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规定了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针对运行过程中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新闻信息更新,直至不予换发许可证。
3.针对违反日常运行管理规定的,规定了警告、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针对违反内容管理要求的,规定了警告、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内容管理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定的,根据《网络安全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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