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港闸区法院的裁定书,驳回了原告陆红霞的起诉。
2月27日,江苏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8起政府信息公开“滥诉”典型案件,“率先在全国对政府信息公开滥诉行为予以规制”。
其中,38岁的陆红霞及其父亲陆富国的案例尤其引发外界关注:这对父女在1年左右的时间,曾至少94次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又向法院提出了8起相关诉讼,最后,法院认为这对父女的行为系滥用诉权,驳回起诉。
这在中国大陆罕见的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的被裁定为“滥诉”的裁判。该判例也在法学理论界、实务界引起较大反响,有赞有弹,原告陆红霞则坚称要上诉。
申请94次政府信息公开,提起36次诉讼
当天发布的8起案件中,原告陆红霞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期间,分别向南通市公安局、国土局、发改委申请公开“被拘留人员伙食费标准”、“接处警记录”以及工程项目批文等政府信息。
2013年8月至12月期间,陆红霞父亲陆富国分别向被告南通市城建局、国土局、发改委、审计局申请公开关于“城北大道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征地批文、立项批文、审计报告等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作出相应答复后,原告不服,分别提起诉讼,港闸区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
2015年2月27日,港闸区法院直接裁定驳回陆红霞、陆富国提起的8次起诉。也就是说,陆红霞提起的4次诉讼被驳回,其父陆富国提起的4次诉讼也被驳回。
港闸区法院认定,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1月期间,原告陆红霞及其父亲陆富国、伯母张兰三人以“生活需要”为由,分别向行政机关提起至少94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南通市政府公车的数量、牌照号码、城北大道工程前期征地拆迁费用1.5亿元资金的来源等信息。
陆红霞父女等人在收到行政机关的答复后,又分别向复议机关提出39次行政复议。
在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之后,陆红霞等人分别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没有发文机关标志、标题不完整、发文字号形式错误;未注明救济途径,属程序违法”等为由,向南通市中院、如东县法院、港闸区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开之诉共计36次。
法院分析,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次数众多,家庭成员分别提出相同或类似申请,内容多有重复,且申请公开的内容包罗万象,诸如政府公车数量、牌照,刑事立案、接警处置中使用的电话号码及监控录像,拘留所伙食标准等信息,“对部分信息明知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仍予申请,部分申请目的明显不符合规定。”
今年38岁的陆红霞对澎湃新闻说,她和父亲陆富国认为征地拆迁手续不全,暗箱操作,补偿过低,“逼着签空白协议”、“宅基地没有补偿”,遂提出多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这些都跟我的切身利益相关”。行政机关的答复并不满意,“兜兜转转”后,他们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陆红霞“滥用诉权”
港闸法院认为,陆红霞、陆富国不间断地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申请获取所谓政府信息,真实目的并非为获取、了解所申请的信息,而是借此表达不满情绪,并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施加压力,以实现拆迁补偿安置利益的最大化。
“陆红霞背离立法目的,任凭个人主观意愿,执意不断提出申请的做法,显然已经构成了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滥用”。南通港闸区法院认为,陆红霞所提起的相关诉讼违背了诉权行使的必要,因而也就失去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行为”。
陆红霞则认为,她提起的诉讼,都是有理有据,并非滥诉。她对澎湃新闻说,“我还要上诉。不管外面如何泼水,我还要上诉。”
港闸区法院在裁定书中还明确规定,对于陆红霞、陆富国今后再次向行政机关申请类似的政府信息公开、向人民法院提起类似的行政诉讼,均应依据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原告须举证说明其申请和诉讼是为了满足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8起案件审判长、港闸法院院长高鸿说,“本次发布的8起典型案件中,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且明确再次起诉的规则,对遏制不断蔓延的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和诉权,具有重要意义,既可避免程序空转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厘清了社会公众对于信息公开的模糊认识,有利于规范信息公开和行政诉讼秩序,更为合理规制滥用诉讼权利行为作开创。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次裁判所确立的规则,完全是针对滥诉的特殊情况。”高鸿说。公民正常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人民法院会依法充分保障。
舆论反响较大,有赞有弹
澎湃新闻采访多位学者,褒贬不一,有的认为港闸法院此举有开创意义,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也有的认为值得商榷,法院应该更审慎,规制滥用诉权不应该成为限制、剥夺诉权。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明倾向于认为,港闸法院此举在指导思想上是对的,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和政府资源,应该有所规制。
“从大方向上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东南大学一位法律学者也认为,法院能够对诉权的滥用进行裁判,是有所突破、有所担当的。
不过,上述东南大学法律学者表示了自己的隐忧,“在拆迁领域,法院没有实质性地解决纠纷,没有一锤定音地解决问题,导致许多拆迁户用外围的方式,去争取自己的利益,有时候也就造成反复的诉讼纠缠”。
李建明也进一步补充说,法院应该更为谨慎,“规制滥诉要谨慎,搞不好就成了限制诉权,不要把规制变成限制、剥夺权利”。
“现在政府信息公开不够透明,是事实。政府和法院不能笼统地说这项信息公开和你没关系”,李建明说,当事人可能有不对的地方,但法院的职责之一是维护公民的诉权,一棍子打去说人家全是滥诉未必妥当。“不管什么诉讼,要讲道理,不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
上述东南大学法律学者亦称,关于政府的信息公开,法院不能纠缠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应该尽量支持公民申请公开,“按道理讲都应该公开,能公开的尽量公开,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易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潮流,是趋势,政府应该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相应地,在行政案件中,法院应该更多地审查政府的行为、对其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作出评判,而不是过多地对个人的行为评判。也就是说,应该更多地审查被告,而不是原告陆红霞、陆富国的行为。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虞青松持保留意见,他认为,如果当事人构成滥诉,作为行政诉讼,可以针对单个行为判决,如果把其他行为也纳入判决,让整个判决扩大化,“可以说这开创了一个先例”,“有没有超越审判权限,还是值得商榷”。
有法院系统人士也说,其历来主张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原告资格必须符合利害关系要件,否则,法院可能成为滥诉者的天堂。但是,“我认为本案就是本案,不能借助他案证明其目的性。法院不是公安,似不宜为其起诉行为定性。本案中,法院说得太多了,惩罚意味太明显了。”
在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明看来,有两个问题要解决,一是公民该怎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二是法院该怎么审理针对信息公开的诉讼,“解决问题还是需要国家层面的规范,需要全国人大或最高法院加以规范,比如法律或司法解释,单靠国务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不够,还比较粗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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