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5日副总理察霖警上尉向媒体出示法律文件,指申请特赦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在逃者不可以提出申请,是否批准特赦完全由皇上陛下来决定。最高法庭发言人实提萨则表示,凡是拒不认罪和逃避司法判决者皆无权提出特赦请求。
察霖警上尉表示,宪法第191条和刑法第259-267条,均没有规定谁可以提出特赦申请,谁不能申请特色。也没有规定法律规定禁止在逃犯申请特赦,或者必须到监狱服刑,服刑多久之后才能申请特赦。因为特赦完全属于皇上陛下的特权。
他说,法律在特赦方面,没有对皇上陛下可以赦免谁,不可以赦免谁,可以赦免那些罪名,不可以赦免那些罪名,赦免条件及需要服刑多久做出任何规定。察霖警上尉表示,在法律没有就上述情况做出具体的规定情况下,那些关于只有在服刑之后才能申请特赦的说法根本就是个人的意见和看法,而不是法律规定。
最高法庭发言人诗提萨解释说,依照法律规定,凡是拒不认罪和逃避司法判决者皆无权提出赦罪请求,前总理塔信无权以政治为由来逃避法庭的刑事判决。诗提萨说,最高法庭将依照法律规定来处理红衫军民众为塔信请求赦罪的议程,但红衫军民众是替塔信向皇室请求赦罪,并非是向最高法庭提出赦罪请求,而最高法庭只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来给予释法并做出相关建议,而法庭将参考获罪者的指控内容及司法判处的结果,并不会考虑获罪者是否提出遭到政治打压的理由,因此法庭所做出的审核与建议将不考虑政治因素。同时依照法律规定,请求皇室赦罪的当事人必须是认罪服法在先,而不是被判刑后采取逃匿的方式而拒不接受司法判决,历史上也从没有给在逃者赦罪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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