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广州市民洪先生的银行账户被人强行划走了110万元,划走这笔巨款的是跨省前来的郑州市金水区的两名法官。但是,钱被划走了,对方竟然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文书。洪先生因此质疑,在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自己的银行账户竟然被人掏空了,郑州金水法院的两名法官涉嫌利用公权力来办私事。
昨日,广州市民洪先生的银行账户被人强行划走了110万元,划走这笔巨款的是跨省前来的郑州市金水区的两名法官。但是,钱被划走了,对方竟然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文书。洪先生因此质疑,在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自己的银行账户竟然被人掏空了,郑州金水法院的两名法官涉嫌利用公权力来办私事。
现场无凭无据巨款说划走就划走
4月9日,广州市民洪先生到五羊新城某银行查询自己与覃先生的联名账户时,被告知其名下110万元现金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两名法官冻结,并要强行划走。洪先生大吃一惊,自己没有任何法律纠纷,凭什么从我账上“抢钱”?洪先生当场与这两名法官对质,对方称洪先生名下的钱是别人的,但却拒不出示任何法律文书。
昨日,在没有说明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这两名法官强行划走了这笔先行冻结的110万巨款。
起因欠债人偷卖查封房引纠纷
据了解,事情起源于广州籍女子贾×辛。
2008年,贾×辛拖欠债主林先生200万元,被广州越秀法院判决还钱。由于贾×辛不还,当年10月,贾×辛名下位于增城的一套房子被法院查封。期间,她竟然违法将查封的房子卖给了卢先生。
卢先生在交了部分房款后,猛然发现这是法院查封的房产,根本无法过户,一怒之下向法院起诉,后增城法院对双方调解结案。调解内容为:卢先生先入住该房,当房子过户以后,再把剩余的尾款约100余万元交给贾×辛。
入住以后,卢先生与申请查封房子的债主林先生达成协议:卢给付110万,债主则申请解封涉案房产,帮助卢过户。2009年7月,这110万元作为解封保证金,被存在双方都信任的覃先生和洪先生的联名账户上。
贾×辛得知此事后,以房屋得以过户为由,向卢先生索要尾款100余万元。卢认为,自己和债主之间签订的是排他性协议,房子不是贾还清债务以后顺理成章的解封,因此拒绝给钱。
就在贾×辛索要100余万元尾款而不得的情况下,覃先生和洪先生的联名账户上110万元,却如上文所说,被郑州法官以“支付令”的形式,强行划走了。据债主林先生为记者分析,这110万元,最终还是落入了贾×辛的腰包。
林先生怀疑,郑州法官手中的“支付令”其实是假造的债务纠纷。原来,贾×辛从卢先生那里拿不到110万,却很“巧合”地又欠了一个叫李某的人110万元。李某申请郑州法院以“支付令”的形式要求贾还款,贾就说我有一笔房屋尾款在卢先生那里,你们去找他吧。据此,郑州金水法院的两名法官,竟然就在没有送达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划走了卢先生以外其他自然人名下的110万元。
质疑两个疑点拷问是否徇私枉法
广州法官:受理违法
“这种案件,应该谢绝‘跨省’。”记者就此事采访广州市中院执行局的法官。广州法官表示,我国法律对于“支付令”的使用有严格的限制,首先,应该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受理。而根据公安户籍查询,被告贾×辛的户口所在地在广州,其经常居住地也不在郑州金水区范围内,该区法院受理李某的“支付令”申请,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其次,必须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案件才能适用“支付令”。本案中,根据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洪先生和覃先生对这笔钱享有所有权。就算有法院判决证明卢先生与贾×辛有债务关系,也不能扣洪先生的钱。更何况本次事件中,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并没有送达任何法律文件给洪先生和覃先生,事后亦没有通知他们,而且没有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洪先生与覃先生拖欠他人款项。广州法官表示,这种民事纠纷用“支付令”的方式,本身就不恰当。“支付令”通常用于要求支付工资等债权关系明晰的案件。
当事人:涉嫌枉法
洪先生认为,法官伸手向私人账户里强行拿钱,无异于抢劫。
本次事件中,洪先生质疑,为什么事情这么巧?自己的联合账户里有110万元,而贾×辛又刚好欠别人110万。“这个数字如此巧合,法院有枉法的嫌疑。”洪先生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法官异地出差不得和当事人一起,然而据他所见,金水法院的两个法官,出差带着所谓被执行人的丈夫。而且第三人卢先生有证据证明,所谓的申请执行人李璐,卢先生曾经按照贾×辛的要求,把部分房款汇到了李璐的名下,据此怀疑李某很可能是贾×辛的亲戚或朋友。
よ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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