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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三口之家遭强拆 女儿被逼住养老院父亲进看守所

[导读]经历又一次强拆后,天津的这个三口之家真正到了无家可归的时候:16岁的女中学生李华(化名)随盲人母亲勾凤珍寄居在一家养老院,全家的顶梁柱、她的父亲李英贵进了看守所。

2009年11月4日,46岁的李英贵在保护家人的临时住所时,与天津市南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房屋遭到强拆,两名城管人员经鉴定受了“轻微伤”。他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批捕。
2010年6月18日,南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南开区检察院的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李英贵手持斧子,砍伤两名城管工作人员,“以暴力抗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触犯了刑法。
李英贵辩称自己当时只是“乱抡斧子”,是为了保护妻子而实施的正当防卫。
事实上,他试图保住的房屋并非自家所有。早在5年前,他家的房屋就被强拆了。
拆迁方安排盲人看房
李英贵原本住在南开区芥园西道大园地区的两间平房里。2005年,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对此地实施拆迁,李家建筑面积31.8平方米,依据补偿办法,应得安置补偿款87573元。
由于这笔补偿费不够买房,而自己失业,妻子失明、失聪,李英贵要求拆迁方给予照顾。
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的一份汇报中显示,考虑到李家的实际情况,经协商,拆迁指挥部“破格”为其购置了一套“独单”,即一室一厅的公寓。但这是一套“直门独”(没有客厅的独单),李家希望分到的是两室一厅的“偏单”。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将其视为过高要求。双方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
为了保证工期,南开区法院批准对李家的房屋实施强迁。激起李英贵愤怒的不是强迁,而是“骗迁”。
2005年10月26日,在家里只有勾凤珍的情况下,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到访,提出带她去看房,是个“大偏单”。
“我说,一个瞎子看什么房?等我丈夫回家后再去看。”勾凤珍说。
但“一位拆迁办的女同志”向她表示自己“代表政府工作”,“说话算数”,勾凤珍“被他们连哄带骗”,领到了一套房子里。这位视力残障者用手摸索房间里的门,根据门的数量判断,这是独单而非偏单。她提出质疑,工作人员告诉她这就是“大偏单”。勾凤珍要求通知李英贵到场确认,遭到拒绝。
一位目击者称,就在勾凤珍离家后不久,一位拆迁办工作人员就让搬家公司的工人撬开李家的门锁,进屋搬运东西。与此同时,“一辆黄色的铲车已经高举着铲斗,准备拆房子了”。
据勾凤珍回忆,自己以死相逼,才离开了那套所谓的“大偏单”,被送回拆迁办公室。等到李英贵回家,发现两间平房已被夷为平地,妻子与财物都不知去向。他报警才获悉妻子在拆迁办。接着,他来到了拆迁办,斥责对方。
关于这场冲突的结果,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的表述是,李英贵“强行占据”了南开区法院执行庭设在拆迁现场的办公室,“强占4年之久”,“严重影响了该片工程的进行”。
而勾凤珍则形容己方为“据理力争”。她说,当时驻拆迁办的南开区法院法官张利民同意让他们在此居住,还威胁李英贵说不能出门,否则就会被拘留。
在法庭上,被告人李英贵强调,他据此认为,这处临时住房就是法院安排给自己的。他依然没有接受那套“直门独”。
城管处理违章建筑是否越权
临时住房距离消失的老宅不远。一位居民对记者回忆,李英贵当时“带着一床破被”就住了进来。
这位居民称,李家的生活艰苦异常,家里许多用具都是附近的街坊邻居赠送的。
临时住房也在拆迁范围之内,为原天津市西青区小园大队自建房屋,无权属证明、无契证、无规划审批,已经断水断电。
自2005年10月底至2009年11月初,李英贵全家一直住在这里。四周是工地和垃圾堆。房屋年久失修,热心人提供油毡为他们遮雨、防寒。
李英贵在房前搭起两个花窖,养花、卖花,面积约有200平方米。他对法庭承认,花窖是违章搭建,为了“养家糊口”。
4年里,周边的大楼陆续崛起,临时住所成了仅有的旧房。2009年8月,他们发现开始有工人在周边砌墙,施工范围逼近临时住所的房檐。
此时,南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先后向李英贵下达《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和《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称李居住的两间住房和搭建的花窖违反《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逾期不拆除将予以强拆。
李英贵拒签这两份文件。
李英贵的辩护律师刘晓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临时建筑物应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南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无权责令拆除违法建设。
刘晓原说,南开区城管局的执法依据是《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而根据这一条例,违法应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负责处理。城管局处理违章建筑,超越了自身的职权。《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公务必须是执行合法的公务,非法的公务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被告人李英贵的行为不应构成“妨害公务罪”。
此外,刘晓原还指出,李英贵的临时住房为原小园大队自建,有关部门应该责令大队限期拆除房屋,而不是李英贵。
抵抗之前当事人8次报警
但由城管主导的强拆最终还是发生了。南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形容,这是一次由区政府牵头,区容委、区综合执法局等参加的“行政帮搬”。
2009年11月4日早晨,100多名工作人员来到了李英贵的临时住所前。
一位目击者隔着马路发现,对面来了很多车辆。李英贵躲到了附近一家公司的后院里。他告诉这位目击者,今天自己会遭到强拆。
据这位目击者回忆,等到执法人员和车辆离开,李英贵回到住处。但过了一会儿,执法人员又迅速返回。
另一位居民说,李英贵马上跑回家,反锁上房门。有3个人“像追小偷一样”追了上去,跳过了花窖的矮墙,来到院里。
正在院子里晒太阳的勾凤珍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一大帮人拽我,让我动弹不了,我都不知东西南北了”。
李英贵在法庭上说,自己见到来人跳进院子,妻子被人推搡,房门也被踹破,为了保护家人,就顺手抓起了一把平时劈柴用的斧子,冲到院子里挥舞,“吓唬他们”。随后,他被众人制服。
在此过程中,城管综合执法局两名年轻的工作人员蒋力、赵阳分别受伤。经过法医鉴定,蒋力脑后枕部有一处长约6.5厘米的伤口,赵阳左面颊的伤口为2.5厘米,受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一些城管队员作证称,李英贵用斧子劈碎了房门的玻璃冲出门来,但这些证言并不一致。11月26日,当事人蒋力在接受警察询问时说:“领导说的把门踹开,具体哪位领导说的不知道,我们几个人就踹了门。”
李英贵当日的通话记录显示,自11月4日8时55分至9时44分,他先后8次拨打报警电话。
辩护律师刘晓原说,李英贵十分理智地打了110报警,在见到来人后,躲进屋里,并没有主动袭击,可见他一直冷静、克制。如果当时城管队员不采取踹门等粗暴的方式,他不会捡起生锈的斧头。
庭审过程中,刘晓原对蒋力、赵阳的身份提出了质疑。依据公诉人提供的证词,蒋力、赵阳均是城管综合执法局的“司机”,属于协勤,没有执法权。一些证人还称,到场的工作人员有的穿制服,有的未穿。李英贵也当庭表示,当时没有人向自己亮明身份和证件。刘晓原指出,这不符合执法程序。
他说,即使蒋力和赵阳是被李英贵的斧子直接砍伤,也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这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由于两位受害人属于轻微伤,这种伤害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关于李英贵是否用斧子砍伤受害人,案宗显示,强拆现场留有视听资料。辩护律师刘晓原当庭提出希望察看录像,公诉人表示由于未带设备,无法播放。
法庭将择日宣判。
就在李英贵抡起斧子的2009年11月4日当晚,附近的居民看到,李英贵奋力保护的“家”着了一把火,烧得干干净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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