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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称70%举报者遭打击报复 多数难获救济

据大陆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其中,各类“隐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因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蔽,难以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
在近日召开的“2010年检察举报论坛”上,有专家认为,我国对举报人的保护在立法领域存在明显的缺陷和疏漏。专家建议应制定完善各种单行法律法规,以构建完备的公民举报权保护体系。
张文英曾在重庆一所幼儿园供职10年,但是,自2006年兼任会计以来,种种发钱名目让她内心异常矛盾。去年年底,她拒领发给自己的那份钱,同时向幼儿园的上级单位举报反映。
发现举报没有明显效果后,在新学期开学时,张文英复印了部分会计账目发给家长,直至幼儿园所在的区教委纪工委介入调查,发现这所幼儿园5年来一直截留幼儿伙食费并进行内部瓜分。但让张文英没想到的是,今年2月,她被解聘。
“这样做,内心终于得到一丝安宁,但付出的代价却很惨重。”张文英说。
张文英的例子并非个案。2009年7月27日,河北省某中学教师马保民收到了来自阜平县纪检委、县公安局、县劳动人事局、县教育局开出的处分通知:开除党籍、行政记大过。同时,他被关进了拘留所,这场变故发生在他举报村干部骗取征地款之后。
尽管马保民自认为有充足证据证明自己和村民的举报是毫无疑问的事实,但他对举报能否获得有关部门的支持失去了信心。
据专业人士统计,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
2009年,河南灵宝青年王帅在网上发帖《灵宝老农抗旱绝招》,揭发家乡政府违法占地搞工业园区建设,当地警方以涉嫌诽谤罪为名在上海将王帅抓获并刑拘。
尽管这起轰动全国的“王帅发帖事件”最终以灵宝市委、市政府承认公安机关执法有过错,并将相关征地的补偿标准按每亩2.89万元的新标准给予补偿,王帅也拿到783.93元的国家赔偿。但是,王帅说“再也不做举报的事了,因为代价太大”。
而在今年2月,湖北郧西青年陈永刚因发帖举报当地领导搞形象工程,县公安局以诽谤他人的名义对陈永刚作出行政拘留8日的决定。
但陈永刚较王帅要幸运得多,由于此事受到县公安局上级单位———十堰市公安局的重视,经审查复核,十堰市公安局责令郧西县公安局依法撤销对陈永刚行政拘留的决定,并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向陈永刚赔礼道歉,依照法律规定对陈永刚予以国家赔偿。
据了解,随着国家反腐败力度的进一步加大以及公众参与法律监督途径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日益高涨,但如影随行的是打击报复举报人事件的时有发生。
而相较于王帅、陈永刚的遭遇而言,现实中各类“隐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因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蔽,难于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检察官罗守梁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所谓“隐性打击报复”,是指除明目张胆地以违法手段侮辱、伤害举报人外,借“合法”手段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特别是那些拥有“人事调配权”的被举报人,往往以“工作需要”的名义,对举报人做出职务任命上的“调”、“降”、“停”、“撤”决定,或者对其提拔实施“关”、“卡”、“压”等决定。
对于“隐形打击报复”,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朱德才将其称为“玻璃小鞋”。他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领导人权力不断扩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也呈现多样化形式,有些打击报复行为已披上合法化的外衣,很难作出界定。在实践中,常常出现举报人举报后被穿“玻璃小鞋”情况。如借优化组合、聘用合同期届满、提级晋升工资、发放奖金等机会将举报人转岗、下岗、解聘、不提级、不晋升或扣发奖金,还有的辞退甚至开除;授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而作出行政决定,对举报人作出不公正的处理,如利用举报人工作中的缺点,借题发挥,对举报人作出不恰当的处理等等。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杨祖伟认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现象的漠视、不作为甚至姑息迁就,不仅会严重挫伤广大举报人的积极性,还会助长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邪恶气焰”。
匿名举报居高不下
遭遇“隐性打击报复”难获救济的问题的存在,导致了匿名举报者的不断增多。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2001年就开始建立网络举报平台,但举报线索却在2002年后持续下降,直至2009年才开始扭转。其原因在于2009年6月22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开通12309举报电话。12309开通近1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受理网上举报案件29万件,其中举报县处级以上干部人数达到7074人。
来自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统计也证实:12309统一举报电话开通后,改变了河南省检察机关举报线索连续4年下降的态势,首次出现回升。2009年以来,河南省检察机关共受理举报线索16093件,初核1362件,移送立案719件。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在群众举报线索回升的同时,也出现了匿名举报居高不下的情况。
来自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表明,近年来,在向江西省检察机关递交的控告举报中,匿名比例偏高:2008年各级检察院受理本院管辖线索共4489件,其中匿名举报2745件,占61.1%;2009年各级检察院受理本院管辖线索3726件,匿名举报2203件,占59.1%;今年第一季度,各级检察院受理本院管辖线索690件,匿名举报404件,占58.6%。
朱德才认为,出现如此高比例的匿名举报,一方面反映出举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有所增强,另一方面则显露出举报人对检察机关的不信任。
立法保障举报人权利鼓励反腐
“群众举报是加强监督、遏制腐败、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但是,当前我国对举报人的保护在立法领域存在明显的缺陷和疏漏。”罗守梁说。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邹平学在参加“中国2010年检察举报论坛”时也提出这样的观点。他认为,“尽管我国对公民举报权的保护,在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其他法规中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其他一些国家行政执法部门也都制定有各自相关的举报保护规定,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1年就制订了《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但它毕竟只是检察系统的内部规定,不是国家法律,而且许多规定过于原则和粗疏,可操作性差,实践效果有限”。
邹平学说:“总的来看,现在还没有在法律层面明确国家应当向举报人承担何种责任,没有明确举报人和受理举报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没有突出以保护举报人权利为原则的系统的制度和程序建设,有关规定或失之于原则和抽象,或失之于分散和凌乱,不利于保护举报人的权利和鼓励人民群众与腐败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
他说,应强化国家承担保障公民举报权的宪制责任,加快“举报法”的立法进程。
他建议,以“举报法”为保障公民举报权利的基干法,制定完善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并把保护举报人权利作为举报法律体系的逻辑起点和归宿,在明确举报人的权利范围、受理举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完善举报程序制度、建立与举报权利保护有关的保密制度、举报人安全保障制度、举报人受益制度、举报人权利救济制度等方面进行立法完善和制度创新,以构建完备的公民举报权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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