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因为济南公安办理大熊猫死亡案想到的话题。
公安认为杨某涉嫌犯罪,要立案侦察当然是他们的权力,但有无必要将其刑拘,值得好好拷问了。杨某即使犯罪,也是过失犯罪犯罪,主观恶性不重,这是显明的。此种人并无社会危险性,不同于杀人、抢劫、强奸犯。其次,杨某系有职业的人,从事养植。在身份证管理已经成熟的背景下,如果杨某逃跑,网上追逃其实不难。公安为什么将其刑拘?我想不外两个主要原因。其一,给社会一个交待,说明公安高度重视。另一重要原因是公安办案方便。将人拘起来,想问就问,口供容易取得。而他们并不去考虑被拘留者和其亲人的感受,不去考虑社会公众的感受。
济南公安的这种办案习惯是我国公安部门办案恶习一种,就是“一办案就想拘人”。经常是罪名尚没想好,先拘起来再说,然后慢慢找。如果实在找不到罪名而又不愿意承认错误时,就想办法找。就像王进喜一样“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公安的这种办案作风,是官僚主义的典型表现。拘留一个公民,除了伤害本人的身体和精神以外,会培养一个公民对政府的憎恨,使一个正常的公民变成社会的敌人。公安机关社会公众形象不好,此是一个重要原因。无论从法律上还是实践中,个人认为对于罪行并不严重的刑事犯罪,应当尽量少拘人,尽可能采取交保的形式,保证案件侦察正常进行。
靠拘留人来办案,算什么能耐?人民是涵养政府的源头,坏了源头,政府能长久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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