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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一男子手指侵妻子下体4小时 法院称正常行为

高雄市李姓女子指控丈夫3月25日晚上,以手指戳弄她的下体至少4小时,导致她下体受伤涉及伤害,高雄地检署检察官认为,这种行为属夫妻行房正常行为,且时间长短,李女说词不一,其中有疑点,将丈夫不起诉。
据了解,李姓女子事后已与丈夫分居,搬到高雄县。妇女团体则对检察官认为是「正常行为」的认知有意见,高雄地检署表示,李女如果不服,可向高雄高分检声请再议。
30岁的李姓女子提告指出,3月25日深夜11点,她已入睡,38岁丈夫向她求欢,她不想要加以拒绝,但丈夫仍强行以手指插入她下体,持续不停抽送,直到隔天凌晨三点才罢手。
李女向检警表示,她被丈夫长时间这样对待,疼痛难耐,次日到医院诊治,发现下体出现两公分的裂伤,她认为丈夫不尊重她的身体人权,才检具验伤单提告。
李女丈夫辩称,当天晚上是夫妻间正常的做爱,就算他不小心弄伤妻子,也不是故意的。
检察官调查后认为,夫妻间行房,不论是以手指或性器插入,均属一般正常性行为,如果因为动作过于激烈,导致下体有破皮或轻微裂伤,应属一般人可以容许的范围,难以认定是故意。
且李女在警方侦讯时,指丈夫从深夜11点到隔天清晨7点40分,持续以手指强行抽插下体,但检方侦查时,则改口说是从深夜11点到隔天凌晨3点,证词前后不一致,指控过程是否属实,还很难说。因此以证据不足,将丈夫处分不起诉。
检方的处分,引起妇女团体批判,医界也有不同看法,高雄地检署表示,承办检察官的意思不是说用手指戳弄女性下体4小时是正常行为,而是说用手指抚爱性器是正常的,至于有没有四小时那么久,李女并未举证,且她的伤势并不严重,检方处置可受公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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