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发廊女”家属不是扫黄第二战场
为从源头上杜绝非正规休闲店的卖淫活动,杭州拱墅区祥符派出所想出了给有卖淫嫌疑的“发廊女”的家属写信的办法。(《东方早报》9月6日)
派出所的信是这样开头的:“你们的亲人现正在××美容休闲店工作,该店属于非正规的美容、美发休闲店。作为家属,你们有权利了解自己亲人的从业环境。公安机关也希望得到你们的配合,劝说你们的亲人不要误入歧途。”请注意,这封信的对象只是具有卖淫嫌疑的“发廊女”家属,即那些在一些不正规的美容、美发休闲店上班,但警察并没有查到她们卖淫的真凭实据的“发廊女”的家属。
如果这些“发廊女”被抓了现行,杭州拱墅区祥符派出所根本就不需要如此煞费苦心地写信,只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直接通知她们的家属就是了,这样的信件也就算不上什么新闻了。但即便对于真正的卖淫女,当初《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必须在拘留时通知其家属的做法,也曾惹来不少争议,很多反对者认为,是否通知卖淫、嫖娼者的家属,警方应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再通知。
现在,拱墅区祥符派出所给仅仅有卖淫嫌疑的“发廊女”的家属写信,尽管没有直接说她们就是卖淫女,但字里行间透露出她们在“卖淫”,这就侵犯了她们的名誉权。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院没有最终判决一个人有罪以前,他就应当被认定为无罪。现在,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这些“发廊女”卖淫了,也没任何一个机构认定她们卖淫,派出所凭什么把她们当成卖淫女来看,进而让她们及她们的家属的名誉受损?
当然,拱墅区祥符派出所的动机是好的,不过,你不能为了一个良好动机就擅自将“发廊女”打成“卖淫女”。更何况,良好动机也并不一定就能达到良好目的。有些父母、丈夫或许在接到派出所的信后,因此而规劝女儿、妻子,最终使她们迷途知返;有些父母、丈夫或许在接到派出所的信后,就一口认定女儿、妻子做了违法之事,最终恼羞成怒,或者赶她们出门,或者提出离婚,一个好好的家庭也可能因此被毁。清官难断家务事,公权自以为能帮助家庭排忧解难,最终可能导致家庭的支离破碎。
杭州拱墅区祥符派出所给有卖淫嫌疑的“发廊女”家属写信,这与某些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搞“公捕”大会的做法极其相似,都是公权为了自己治理社会的方便;都是为了给违法、犯罪嫌疑人以法外威慑,通过社会和家庭的围观,来达到政府治理的目的。至于这是否违法,是否会给当事人额外惩罚,是否给他们的家庭带来伤害,都不在考虑之列。他们所要达到的,仅仅是违法犯罪的尽可能减少,不过,在减少普通公民违法犯罪的同时,政府机关却很容易带头违法犯罪。
在公权之外,还有公民的私域;在政府治理的绝对目标之上,还有家庭的和睦,公权不能在没有真凭实据的情形下,就悍然侵入公民私域;也不能为了政府治理的目标,而不顾对家庭造成的伤害。所以,杭州拱墅区祥符派出所的做法看似创新,也貌似能为社会清污除垢,但这种无法律依据且可能伤害他人权益与家庭和睦的东西,还是趁早洗洗睡了吧!
粟海:给“发廊女”家属写信是一种“有罪推定”
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认为发廊女“误入歧途”,犯了“有罪推定”的错误。
“你们的亲人现正在××美容休闲店工作,该店属于非正规的美容、美发休闲店。作为家属,你们有权利了解自己亲人的从业环境。公安机关也希望得到你们的配合,劝说你们的亲人不要误入歧途。”为从源头上杜绝非正规休闲店的卖淫活动,杭州拱墅区祥符派出所想出了给“发廊女”家属写信的办法。(9月6日《东方早报》)
有人可能会认同祥符派出所的推测———有些美容、美发休闲店里面没有美容、美发工具,却放着许多床,晚上店里开着粉红色的灯,所以有理由怀疑从业者涉嫌卖淫。
情理上,笔者倾向于认为这一推断有一定道理,但是,这仅仅是道德范畴内的,在法律上却站不住脚。特别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派出所是手握公权力的执法部门,法律没有授权派出所可以“根据经验”判断“发廊女”是卖淫女的权力,在没有证据证明“发廊女”是卖淫女的情况下,公权机关不可以“怀疑”其为卖淫女,发信告知其家属。
派出所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认为发廊女“误入歧途”,“容易感染梅毒、艾滋等性病”,很容易给人以“此人是卖淫女”的暗示,这就涉嫌“有罪推定”。派出所有没有想过,这样的信寄到“发廊女”的老家,她们的家人会以什么的心态和眼神看待自己的亲人?这对“发廊女”的声誉又会造成怎样的影响?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进一步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非正规的美容美发店,自有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甚至取缔,但不可以将在其中工作的所有从业人员打上“涉黄”的标签。如此无疑将会误伤许多人,加重社会对这个行业的歧视。保护公民权利是执法机关的天职,不羞辱人是公权力行使的底线,执法者要在每一个细节上慎重行使权力,不可越雷池哪怕半步。
刘昌海:向“发廊女”家属发告知信有违法治精神
杭州拱墅区祥符派出所在扫黄前给有卖淫嫌疑的“发廊女”家属发告知信,警方称此做法目的是想从源头上杜绝非正规休闲店的卖淫活动。当记者质疑为什么不给嫖客家属写信时,警方称嫖客行为属临时性,只要杜绝了提供者,自然也没有了消费者。(9月6日《东方早报》)
都知道,刑法上有一个“疑罪从无”原则。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这一原则体现了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对于刑事案件如此,对于普通的治安案件也是如此。“宁可放过一个坏人,也绝不能冤枉一个好人”是执法者应当掌握的基本原则。即使“根据经验判断,非正规的休闲店百分之九十九涉黄”,但在没有抓到现行的情况下,只能认为这些“发廊女”没有卖淫行为。仅仅是因为“有卖淫嫌疑”,警方就“调查盘问并通过公安内网查询出其家庭地址,然后给其家属写信”,这种做法侵犯了公民的权利。
对那些“有卖淫嫌疑”的人,一旦警方发生了误判,导致其家人的误解,后果会相当严重。“宁可错抓一千,决不放走一个”自然不对,百分之九十九有可能,于是百分之百都写信同样是错误的。何况,那些发廊女只要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其家属就对其没有监护责任,她们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维护社会治安是警方的职责,不能随意转移到“发廊女”的家属身上。
在面对记者质疑为什么不给嫖客的家属写信时,警方“只要杜绝了提供者,自然也没有了消费者”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这句话反过来也同样成立,如果没有“消费者”,肯定也不会有“提供者”。警方先拿“发廊女”开刀,还是由于她们处于相对弱势的位置,遇到的阻力可能更小。
不征得“发廊女”本人同意就向其家属发告知信,是警方对权力的滥用,有违现代法治精神。警方做工作不能以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代价。否则即使是好心,也可能办成坏事。
雷磊:家属并非扫黄“第二战场”
杭州拱墅区祥符派出所在扫黄前给有卖淫嫌疑的“发廊女”家属发告知信,警方称此做法目的是想从源头上杜绝非正规休闲店的卖淫活动。当记者质疑为什么不给嫖客家属写信时,警方称嫖客行为属临时性,只要杜绝了提供者,自然也没有了消费者。(9月6日《东方早报》)
如果卖淫,就告诉你妈妈——将社会治理的难题,转化为家庭伦理的命题,这其中警方的苦衷从“告知信”的委婉就可见一二。披露出来的告知信内容上欲言又止,当地警方竭力展现出对于自己权力的克制,希望尽量能把对于当事人的影响降低,同时又能达到劝说的目的。当地警方预估乐观,显然没有看到此举的生效乃是以对从业者隐形伤害为前提的,效果愈好伤害面也就越广泛。
游街、示众,这些非人道的方式都是立足于人的羞耻心基础上,折损其尊严而达到治理的效果直面羞耻的底线的“羞耻刑”,让人赤裸裸经受人性考验,此类的震慑办法古来不绝。虽然“羞耻刑”有“杀一儆百”的效果,却也是以损害个人权利达成所谓公共价值的恶法,因为“羞耻刑”折磨轻生的人,也不乏先例。
特别是在涉黄治理中,“羞耻刑”更是如伴生物一样,常被采用。不久前,东莞警方将性工作者用铁链牵引指认现场的照片就曾引起过巨大的争议,绝大多数人认为如此侵犯了公民的权利。相比而言,杭州当地警方委婉的“告知信”处置,虽然温和文明了不少,但是本质上还是假手“羞耻刑”治黄,必然伤及个人尊严,与那些游街示众的做法的区别也仅仅是程度的差别而已。
对于“羞耻刑”的迷恋的一个前提,就是潜意识中对于个人权利的漠视。家属得知女儿或者妻子从事卖淫活动,就如同将一颗炸弹放入一个原本已经悲惨的家庭,让他们残酷地面对最深沉的苦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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