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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陷嫖娼疑案12年的副局级干部

现年54岁的肢残干部赵新铭,曾任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副局级)。1998年底,他在福田区巴登街一小巷与下岗待业的陈萍相遇,二人在房间内不到两分钟,便被南园派出所保安员带走,理由为二人涉嫌卖淫嫖娼。六年后,深圳市监察局一纸监察决定书下发,赵被降为正处级,而后赵又被深圳市纪委开除党籍。
赵新铭称当时因为调研下岗女工问题与陈接触,卖淫嫖娼纯属冤案。市监察局则称,处分的理由是市公安局的一份认定函件。2004年,赵据此状告深圳市公安局名誉侵权。公堂之上,市公安局否认向市监察局出具过这份认定函件,也无法提供任何嫖娼的证据材料。至此,赵新铭本以为“干部嫖娼”的帽子可以摘掉,但深圳市监察局却仍坚持撤职决定至今。
12年来,赵新铭拖着残疾的身体奔走于各个部门,希望能洗刷冤屈,撤销处分,恢复党籍和职务,但至今未果。其间此事还连累其朋友引发冤案,后者最终获国家赔偿。日前,南方都市报记者赶赴湖北,找到了事件中关键的女方陈萍。陈不仅否认嫖娼一事,并称当时遭遇工作人员威逼作假,为求自保才“说了违心的话”。
12年来,赵新铭承受的仕途、经济和名誉损失,已不言而喻。而作为另一方的陈萍,也家庭破裂,只能和儿子相依为命。铁案?冤案?疑案?副局级干部身陷嫖娼案的背后,到底发生了什么?
1998年命运伏笔
残联干部和下岗女工的邂逅
赵新铭和陈萍进入房间后片刻,两名身穿制服的保安员进入房间,查验证件过后,将二人带往巴登街的治保所。赵这才知道,自己被卷入了卖淫嫖娼案。
虽然时隔12年,但赵新铭对事件经过仍记忆犹新,他强调,整个过程没有民警参与办案,他也没有在任何材料上签字画押,整个过程也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让他保留存根。
赵新铭1956年出生于湖南衡阳,在基层工作多年,曾获荣誉无数。1989年,赵进入湖南省民政厅工作,曾获全国新长征突击手,深受领导和同事好评。1993年,赵新铭担任深圳市残联副理事长,行政职位级别副局级,工作生活一切顺利。
影响至今的事件发生在1998年年末,那一年的12月31日中午,赵新铭和朋友来到了福田区巴登街一带吃饭。“当时我正在做一个关于下岗女工的调研”,赵新铭称,当时他受中国残联主办的《三月风》杂志委托,对下岗女工问题进行实地调研。“1998年,下岗工人问题是一个比较重大的社会问题,而深圳作为一个移民城市,当时接纳了大量的下岗工人,特别是下岗女工,有一定的代表意义”。
一份加盖《三月风》杂志编辑部公章的约稿函证实了赵的说法。此函显示,这家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主办的杂志先前发表了全国总工会一篇关于下岗女工现状和问题的调查报告,“考虑到深圳市是内地下岗女工寻找生活出路最集中的地方,特约你对她们的工作生活状况作些调查,写成一篇调查报告寄我编辑部”。而赵在调研后撰写的报告《深圳外来下岗女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也被深圳本地媒体刊载。
赵新铭称,当时他在巴登街35号附近歇脚时,一个名叫陈萍的女子主动和他攀谈起来。陈萍当时告诉赵,自己曾是湖北省石首市一家企业的会计,后来下岗来深圳,虽然有毕业证和会计证等证件,但找工作一直困难。赵新铭当即觉得陈萍是他所调查的对象,于是提出上楼查看证件,进一步了解详情。“不到两分钟,就有两个保安进来”,赵新铭称,他和陈进入房间后片刻,两名身穿制服的保安员进入房间,查验证件过后,将二人带往巴登街的治保所。赵这才知道,自己被卷入了卖淫嫖娼案。
“退一万步讲,如果要嫖娼,为什么门都不关。其次,我下午还有几个会议,大中午的谁会有这个心思?再者,我工作的单位当时就在南园,距离几百米,怎么可能在附近嫖娼,再加上我身上当时也没有带钱,吃饭都是朋友请客。”回忆起当时的经过,赵新铭愤愤不平。他称,在治保所内遭遇保安员的威逼利诱,一边恐吓他承认嫖娼事实,一边劝说他只要承认、交点钱就不会告诉其单位和家人。直至第二天凌晨,保安员拿出一份笔录让赵签名,赵拒签。随后,赵被送往拘留所关了两天。虽然时隔12年,但赵新铭对事件经过仍记忆犹新,他强调了三点,一是整个过程没有民警参与办案,他也没有在任何材料上签字画押,整个过程也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让他保留存根。
被关的两天,刚好是元旦,赵的“失踪”并未引起单位同事注意。赵重获自由后,继续正常上班,一切风平浪静。“这毕竟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而我也只是个人受到了一些委屈,不大想张扬。”赵新铭称,考虑到自己的职务和事件的影响,才没有通过公开渠道向有关部门表达诉求。当年抓他的两个保安早已不知去向,但赵未曾料到,这桩他并不想声张的“冤案”,在数年后却再起波澜。
2003年沉渣泛起
被人为散发的嫖娼认定书
面对复函所指的一切,赵新铭随后找到深圳市公安局要求核实,但市公安局并不能提供当时办案时的原始笔录和处罚决定书。他又被工作人员告知,当初的案卷也被办案民警弄丢。赵要求当事民警当面对质,但公安部门无法提供办案民警信息。
2003年年末的一天,深圳市残联多名职工的办公桌上出现一个来历不明的信封,一名姓赵的同事称,收到的信封既没有写明收件人地址,也未写明寄件人地址,更没有邮局的印戳,里面只有一张落款“深圳市公安局”的复函复印件。如常工作的赵新铭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已深陷漩涡,直到同事将这张已在残联广为散发的“复函”转交给他。复函内容为:
市监察局:
你局转来的“关于要求对赵新铭嫖娼案进行重新认定的函”(深监函(2001)第15号)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查,1998年12月31日下午2时许,赵新铭与卖淫女周世萍谈好价钱后在福田区巴丁村35号302房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被福田公安分局南园派出所当场查获。为此,福田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于1998年12月31日,决定对嫖娼违法行为人赵新铭处以治安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4500元的处罚(福田公安分局治安裁决书1998年第60号)。
同时,决定对卖淫违法行为人周世萍处以收容教育1年的处罚(福田公安分局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决定书1998年第378号),并均已执行完毕。
复函最后称:在处罚执行期间,以及处罚执行完毕至今,被处罚人赵新铭与周世萍均未对相关裁决不服,并提出复议、申诉。因此,福田公安分局查处赵新铭嫖娼案应予认定。
复函最后落款:深圳市公安局,2001年5月28日。
“嫖娼”、“准备发生性关系”,这些字眼再加上深圳市公安局的公章,让同事们不得不重新打量平时务实能干的赵新铭。而赵的妻子也在不久后获知此事,夫妻关系一度紧张到离婚边缘。面对复函所指的一切,赵新铭随后找到深圳市公安局要求核实,但市公安局并不能提供当时办案时的原始笔录和处罚决定书。他又被工作人员告知,当初的案卷也被办案民警弄丢。赵要求当事民警当面对质,但公安部门无法提供办案民警信息。
“说白了是有人故意想整我,这种手段太毒辣”,赵评价说,这样一份没有收寄件人、邮戳的函件散发给同事而不给他本人,显然是想将此事张扬,致其身败名裂。
2004年初对簿公堂
公安局无证据证明嫖娼
市中级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表明,被上诉人深圳市公安局否认复函的真实性,认为其不曾向深圳监察局出具过该函,且该复函上的“深圳市公安局的签章”根本不是深圳市公安局的签章。
2004年初,赵新铭一纸诉状,将深圳市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赵败诉,随后深圳市中级法院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败诉,但实际上我赢了”,赵新铭称,法院审理时他和市公安局当庭对质,市公安局否认向市监察局出具过该函,也未能提供任何赵涉嫌嫖娼的证据,实际上证明“嫖娼”一说是无中生有。
市中级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表明,被上诉人深圳市公安局否认复函的真实性,认为其不曾向深圳监察局出具过该函,且该复函上的“深圳市公安局的签章”根本不是深圳市公安局的签章。在一审时,深圳市公安局提供了2002年8月19日给深圳市监察局审理室的一份复函签收证据材料,但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深圳市公安局提供复函原件时,深圳市公安局未能提供。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深圳市公安局未能提供赵新铭曾有嫖娼行为并受过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故无证据材料显示上诉人赵新铭有嫖娼行为。
事实上,这份盖有“深圳市公安局公章”的认定函也漏洞百出,被指卖淫的妇女周世萍实际上名叫陈萍。被认定为嫖娼违法的赵新铭被处以治安拘留10日,实际上只有两天。认定卖淫违法的女方收容教育一年,实际上只有15天。
值得一提的是,既然被市公安局当庭否认真实性,也就意味着这份函件是伪造的。而这种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和公章毁人名誉的犯罪行为,却尚无人员受到追究,至今不了了之。
2004年底晴天霹雳
监察局仍坚持撤职处分
市中级法院判决仅三天后,深圳市监察局向赵新铭下发处分决定,降职为正处级,另安排工作,而依据的理由,竟仍然是深圳市公安局无法提供证据证实的嫖娼一案。
白纸黑字,市公安局也无法提供任何材料证据证明赵新铭嫖娼,赵原本以为自己的名誉就此恢复,但在市中级法院判决仅三天后,深圳市监察局向赵新铭下发处分决定,降职为正处级,另安排工作,而依据的理由,竟仍然是深圳市公安局无法提供证据证实的嫖娼一案。
这份《监察决定书》上称,1998年12月31日13时许,卖淫女陈萍(化名周世萍)在巴登街一小巷招嫖时遇见赵新铭,陈萍主动问赵新铭去不去玩(意即嫖娼),赵就问多少钱,陈告知要100元钱。赵新铭同意后即随陈萍到陈在巴登街的住处。当赵新铭和陈萍发生性关系后正穿衣服时,被南园派出所保安员抓获。据此,福田公安分局对赵新铭作出治安拘留十天并处罚款人民币4500元的处罚,对陈萍作出劳动教养一年的行政处罚裁决。对福田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裁决,赵新铭和陈萍没有提出行政复议。
《监察决定书》上称,赵新铭身为领导干部,与卖淫女谈好价钱并发生了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嫖娼错误。根据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黄、赌、毒”活动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经市监察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于2004年12月18日批准,决定给予赵新铭行政撤职处分(降职为正处级,另安排工作)。该决定主送市残联和赵新铭本人,抄送至中纪委监察部审理室、省纪委监察厅审理室等多部门。
赵新铭对此不服,要求复核。2005年,深圳市监察局下发《复审决定书》,称“根据市公安局的认定,赵新铭有嫖娼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嫖娼错误。我局对赵新铭的处分是恰当的”。因此,决定维持行政撤职处分决定。2006年,广东省监察厅亦出具复核决定,维持深圳市监察局的复审决定,该监察决定为最终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而深圳市监察局的两份监察决定时隔一年。而令赵新铭更不解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这起1998年12月31日发生的事件,市监察局至2004年才作出处理,时隔长达六年。
■疑案案中案
好友受牵连无辜被关34天
赵新铭多年的好朋友李强回忆,2002年12月27日,几名深圳市公安局、监察局的工作人员将他从办公室带走,称他涉嫌帮助毁灭赵新铭嫖娼案相关卷宗和证据。
2003年1月31日,市公安局对李采取“取保候审”,李在被关押34天后被释放。
2006年3月,在时任市公安局局长李锋的过问下,李强获得了国家赔偿。
赵新铭称,2003年事发后,他要求公安机关出示当时的证据材料,或者与当时的办案民警当面对质,但对方均无法满足,赵称对方告知他案件卷宗和原始证据都已经丢失。而这些材料的丢失也曾导致另一起冤案。
赵新铭多年的好朋友李强回忆,2002年12月27日,几名深圳市公安局、监察局的工作人员将他从办公室带走,称他涉嫌帮助毁灭赵新铭嫖娼案相关卷宗和证据。“我一个普通的老百姓,哪里有这个本事把公安局的文件毁灭”,李强称自己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刑事拘留,公安局报福田区检察院批捕时被依法驳回,市公安局又先后以“伪证罪”、“盗窃国家机关公文罪”报请批捕,仍被检察机关驳回。2003年1月31日,市公安局对李采取“取保候审”,李在被关押34天后被释放。
李强称,自己在关押期间遭遇刑讯逼供,导致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曾多次试图吞胶圈自杀。重获自由后,李强一直向相关部门反映自己遭遇错误拘禁,一度精神恍惚被人看做“神经病”,而后妻子也与他离婚。2003年深圳市康宁医院的一份精神疾病鉴定书显示,李表现异常,经常在梦中喊叫“你不要打我”,有明显的牵连观念和被害观念,认为自己被跟踪、被人议论,其思维内容都与被关押、被打被害有密切关系。鉴定认为李强符合“创伤后应激障碍”诊断,并伴有心因性偏执症状。深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委员会于2003年出具验伤报告,认定李强被钝物击伤致头面、躯干、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鉴定李强为轻微伤。
在时任市公安局局长李锋的过问下,2006年3月,李强终于获得了国家赔偿。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赔偿决定书》上称,2005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为73.3元,我局应当给付你(李强)赔偿金2492.2元。深圳市公安局方面同时称,对于李所反映的在拘留期间被刑讯逼供导致身体伤害的问题,经该局警务督察处调查后认为缺乏事实依据,不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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