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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错误羁押索赔819万 检方15年后赔3.2万


/检察院终于就本案认错了/



/姜希忠8年申诉所花费用的票据/
/当年检察院下发的逮捕证/
1995年,正任职磐石市国税局下属单位光华印刷厂厂长的姜希忠,先后两次因“贪污、挪用公款等罪”被捕。为了给自己讨说法,姜希忠踏上了漫长的申诉之路,并提出索赔819万元。
  2010年7月,磐石市人民检察院首度认错,“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符合赔偿范围,给予赔偿,赔偿姜希忠3.2万余元。”但这与姜希忠提出的索赔金额相去甚远,姜希忠不服,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9月17日,姜希忠来到本报,诉说了自己的遭遇。
  首度被捕 羁押60天
  姜希忠说,自己当年正值事业发展的旺盛期,不想这一切却发生骤变。
  噩运开始的那天是1995年5月19日晚,出差归来的他感到很劳累,希望下火车后可以好好休息一下。哪知道刚走出火车站大门,就被磐石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带走。
  6月21日,姜希忠被宣布拘留、羁押。
  6月23日,面对“贪污、挪用公款”的批捕书,姜希忠嚎啕大哭,自己没有犯法啊,死也不肯签字。
  7月20日,磐石市国税局党委作出“开除姜希忠党籍的决定”。
  在看守所被羁押了60天之后,8月17日,姜希忠被取保候审。
  12月22日,检察机关对姜希忠作出了“免予起诉决定书:被告人姜希忠目无国法,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且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但被告人姜希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其免予起诉。”
  1996年12月3日,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经本院复查认为,申诉人姜希忠挪用公款因证据不足,其主观故意不明显,构不成挪用公款罪。经本院讨论后决定,撤销磐石市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书。”
  再次被捕 羁押118天
  姜希忠说,关于第一次被冤枉,他不服进行上诉。谁知道又有了“二进宫”。
  1997年3月17日,磐石市人民检察院电话通知他回磐石市领取赔偿款,可回到磐石后,没有领到赔偿款,却反而又因“有群众匿名举报姜希忠贪污”再次被抓捕。
  6月12日,磐石市人民检察院对姜希忠提起公诉,因证据不足,法院没有开庭。
  9月30日,姜希忠在看守所被羁押118天之后被取保候审。
  12月26日,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下发“撤销案件决定书:姜希忠于1993年12月至1994年3月,采取用假票据报销和收款不交账的手段,涉嫌贪污2656.5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构不成犯罪决定撤销此案。”
  艰难申诉 案件撤销
  姜希忠说,连续两次被羁押,他工作没了,职务没了,一切都没了,他要为自己讨说法,从此,他走上了艰辛的上诉之路。
  1998年9月,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刑事赔偿决定书》,他不服上诉。
  9月20日,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仍然没有赔偿,他继续上诉。
  1999年10月8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委员会决定书》,维持原决定,他再次上诉。
  2001年4月1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适用法律有误,函告其重新审理。
  2003年6月3日,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姜希忠长出了一口气,经过8年的申诉,自己“贪污”的帽子终于被摘掉。
  2005年3月3日,吉林市纪检委作出“关于姜希忠申诉案件的处理决定:纪检委认为姜希忠挪用公款的问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姜希忠对公款被挪用后果负有一定责任,但其情节显著轻微,决定撤销磐石市国税局党委开除其党籍的决定,恢复姜希忠党籍。”
  检方认错 赔偿3.2万
  姜希忠说,罪名洗脱之后,他开始索赔。因为他这么多年付出太多了,自己一辈子就这样了,女儿的一生都被耽误了。女儿34岁了,为了帮自己打官司,连出国进修的机会都放弃了,男友也离开了她,至今未婚,他们父女俩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这件事上。
  姜希忠给记者出示了一份赔偿申请项目表,他说他提出索赔819万元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是自己随意编造的。他认为,从1995年到2010年撤销案件,他共失去5497天的人身自由,乘以每天125.43元赔偿,就是68万余元;他因被错误羁押而导致离婚、患病、遭受开除公职、被逼提前退休及等造成损失223.5万元;多年来的上诉费用及借高息贷款供女儿读书共计66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50万元;党籍错案赔偿金等,共计819万元。
  记者在姜希忠的磐石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确认书及刑事赔偿决定书中看到,赔偿请求人姜希忠于2010年7月14日来该院以其两次遭受错案,磐石市人民检察院违法侵权为由,提出刑事赔偿请求。2010年7月16日,该院经查明,“本院(1995)年磐检反贪立案字第12号立案决定书认定的姜希忠涉嫌于1994年8月至1995年2月在任磐石县税务局光华印刷厂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手段套去工资款4025元,构不成贪污罪。认定姜希忠于1994年12月31日,用公款偿还个人贷款16709.68元至今没有归还,证据不足,其主观故意不明显,构不成挪用公款罪。我院于2010年7月16日做出磐检反贪撤字(2010)第1号撤销案件决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本院在两次立案侦查赔偿请求人姜希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因赔偿请求人姜希忠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先后分别被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做出撤销免予起诉决定和本院做出撤销案件决定,对赔偿请求人姜希忠属于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符合赔偿范围,应给予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给付侵权赔偿人姜希忠人身自由赔偿金32110.08元(256天《看守所羁押天数》×每天125.43元);为赔偿请求人姜希忠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请求人姜希忠提出的其它赔偿请求,因《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不予赔偿。
  姜希忠说,他对这个结果很不满意,已经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曾经风光 而今落魄
  姜希忠说,这么多年了,给他的打击太大了,在没出事之前,他正值事业高峰期,已有百万元的资产了,可是现在却只能蜗居在一个小房子内,靠女儿打工来养活他。
  这么多年来,他一直生活在痛苦和压抑中,没有一天是开心的。他现在最大的期望,就是相关部门能考虑到这么多年来,他因为这起错案而受到的损失,早日能给自己一个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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