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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时个人财产可被征用 四川立法草案是强拆迁帮凶?

四川省计划立法规定县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可征用个人财产,但许多网民担忧此草案是否将违背公共利益原则以及导致权力滥用,有观察人士甚至质疑这可能沦为暴力拆迁的帮凶。
  四川省过去两年经历了汶川大地震、洪水和泥石流等灾害,为了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和工作,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该省法制办最近草拟了一份《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这相信是第一个由省级政府出台的应急办法。
  草案中规定,在应急处置与救援方面,县级以上政府在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征用时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应急处置征用手续并登记造册。如果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应急征用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
  四川省政府上月29日把这份草案放上官方网站,在本月15日之前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全文共有7章、66条规定,涵盖了应急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到工作经费。
  自草案放上网后,许多网民在论坛和博客上呼吁政府必须更仔细界定征用个人财产规定,表示不是担心政府征用财产,而是担心为什么征用。
观察人士:
一些界定语焉不详
  署名肖勇的观察人士指出,草案规定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但社会安全事件的界定语焉不详,而这个问题确是现实中最可能频繁出现、最需要有效控制解决的问题。他指出,没有具体清晰的界定,在执行过程中就会出现偏差,就有可能被人利用。
肖勇写道:“这个草案的制定者,也知道社会安全事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感到很棘手,所以界定不清楚,如果这样出台,那就表明原来的拆迁管理条例逊色三分,原来还规定政府不可以直接介入拆迁,这个草案规定了政府可以赤膊上阵了,遇到拆迁难题,那就好办,运用此地方法规,先与征用,干净利落多了。”
  “正因为对社会安全事件的界定不清楚,比如像成都、江西宜黄那样的拆迁自焚事件发生时,是不是社会安全事件?在老百姓眼中这肯定是,而且是严重的社会安全事件,根本大法保障的物权都得不到很好的保护,还有什么安全可言?”
  近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城市化建设的步伐加快,一些地方政府与老百姓争夺土地,官员或开发商雇佣打手、活埋拆迁户、导致当事人自焚等暴力拆迁事件频繁出现。补偿一直是拆迁问题最棘手的一环。
  一些网民和观察人士也就征用个人财产没有正视补偿问题提出意见。草案只提到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实施征用的政府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只有当财产在征用后受毁损、灭失、不能继续使用、无法归还的才给予合理补偿。
  观察人士王传言在华声在线论坛上写道:“行政征用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补偿原则,即征用跟征收是不同的。征收是无偿的,而征用却是有偿的且必须是有偿的,因为征用是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侵占。在这个征用的过程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则是‘公共利益’,否则对于公民财产的侵犯,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是,四川省的规定草案没有对于公共利益的相关规范,这就使得对于在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征用财产的规定是一种空中楼阁。”
  虽然中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但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已被写入宪法中。
  肖勇则提出:“什么是‘合理赔偿’,谁来界定损失?如何做到合理?如何实现赔偿?等等一些列具体问题含含糊糊,按照以往的经验,如此执行,又将是一部不幸的‘恶法’!”
观察家:灾多省份
需要这类规则
  不过,一些观察家认为自然灾害多的省份是需要这样一套办法和规则的,而草案中提出的一些规则若立法执行对百姓有利,比如县级以上政府必须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客观、及时、准确,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电子显示屏、宣传车和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多种方式发布预警信息。这意味,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信息被“捂”着不让公众知道的情况可望得到改变,手机也有望成预警信息发布的主要渠道。
针对网民提出的上述担忧,重庆一名不愿透露身份的时事评论人士告诉本报,中国法律本来就有对土地实行征用的规定,四川省只是把它运用在应急情况下,而且政府单位的责任分配得非常明确,拆迁办和应急单位勾结的可能性不大。

孓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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