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裁定,一名变性人在争取注册结婚的司法复核案中败诉。
负责这案件的法官张举能昨天在判词中指出,香港《婚姻条例》订明婚姻是一男一女结合,而男女的定义是出世时的性别,并不包括变性手术后的性别。虽然申请人已经完成变性手术,但不能改变生理上仍然是男性,如果与男性结婚,仍然被视为同性婚姻。
他指出,特区政府容许申请人更改身份证的性别为女性,是为了提供生活方便,不代表容许她与男性结婚。
张举能又称,虽然社会目前更能接纳及同情变性人,但根据目前状况,仍未有足够理据改变宪法,而婚姻问题是关乎社会及法律的议题,不应该由法庭单独决定,应该由港府及立法会作出考虑。
不过,张举能也希望特区政府不要视这案件为完全胜利,应该再向公众咨询有关性别认同、性取向及同性婚姻等敏感议题。
本案申请人是一名接受变性手术、由男变女的35岁香港居民,因为报生纸所写性别仍然是男性,往婚姻登记处与另一名男子注册结婚时被拒绝,于是申请司法复核。
该名变性人W的代表律师韦智达引述W表示,对判决感到失望,会提出上诉,争取被承认女性的身份。变性人W说,港府已向他发出女性身份证,公立医院也得悉他的变性手术,他强调自己已是女性,应享有与男友结婚的权利,而他并非争取同性婚姻。
为变性人提供协助的跨性别资源中心代表Joanne也表示,对法庭裁决感到极度失望,指香港不少夫妇也不能生育,认为法官指一男一女可生育才是婚姻的说法太荒谬,是歧视变性人权益。
但Joanne认为,这次案件不算完全失败,至少可以引起社会对变性人的关注。
香港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认为,这次高等法院的判决,对于日后类似的诉讼会有影响。
有法律学者则指出,法官在判词中表达了对变性人处境的同情,但这个问题不可能由法庭处理,港府有需要透过咨询和立法,保障变性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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