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吴忠利通区公安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
今天22时许,吴忠市利通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宋继忠与两名民警来到王鹏的代理律师周泽的住处,向其送达了对王鹏的《刑事赔偿决定书》。
这份文号为“吴利公刑赔字[2010]001号”的《吴忠市利通区公安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载明:“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5日,利通区辖区居民马晶晶控告王鹏涉嫌诽谤罪,利通区公安分局于2010年11月23日以涉嫌诽谤罪将犯罪嫌疑人王鹏刑事拘留至同年12月1日,共拘留八日。”
该《刑事赔偿决定书》认定,“利通区公安分局在办理此案时执法中存在过错,不应对王鹏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王鹏国家赔偿现金一千零三元四角四分。
据周泽介绍,宋继忠在向其送达《刑事赔偿决定书》时表示,12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内容,王鹏被利通区公安分局错误拘留了这么多天,精神受到了较大伤害,如果王鹏及其代理律师提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和相关标准,且利通区公安分局认为可以接受,那么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就可以解决了;如果相关标准超出了利通区公安分局的接受能力,那么就按照法律程序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而吴忠市利通区公安分局作出对王鹏的《刑事赔偿决定书》的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
周泽告诉记者,他和王鹏将会根据王鹏精神受到损害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并在12月3日针对该《刑事赔偿决定书》起草一份书面的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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