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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让人活而不是让人死

杨涛 检察官
因与犯罪嫌疑人同名,2008年9月4日,正在网吧上网的新疆博乐市15岁的初二学生王企(化名)被博乐市东风派出所民警抓捕并刑拘。两个月后,他被当地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9年1月,他在少管所里遇到抢劫案主犯。2009年4月2日,博乐市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王企被无罪释放。(《中国青年报》12月20日)
纵观这一冤狱,让我印象最深的是王企说的一句话:“被判刑时,我才真正知道法律的厉害!”一个无辜的孩子,当他初入人世,面对法律时,第一印象竟然是“法律厉害!”——法律原来是可以颠倒是非清白,可以将无辜的人判成有罪。这让我们这些学习法律、普及法律并以法律为志业的公民情何以堪!
古往今来的无数先哲告诉我们,法律是讲究公平、正义的规则,以法律为规则之治的法治社会,是一个尊重人权、公民权利能得到保障的社会。通俗地说,法律的功能是让人更美好地生活,而不是让人更恐惧地死去。
让人活的法律,它是这样一种法律:在内容上,它是“良法”或者“善法”,打击犯罪同时也保障人权;它规定了“罪刑法定”,在程序上,它严格限制公权力的滥用;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它甚至可以让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在这种法律之下,一个无辜的公民可以为自己申辩,甚至国家还会为他聘请律师来反对指控。无辜的公民不用担心自己入狱,即使是真正犯罪的人,他的合法权益仍然会得到保障。而让人死的法律,它在内容上往往是只是着眼于打击犯罪,没有“良法”的精神,甚至虽然它表面上声称也要“保障人权”,但在程序上却没有真正能限制国家司法权力滥用的机制。在这种法律之下,一个真正犯了罪的人,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即便是无辜者,也可能横遭冤狱。
今天,我们虽然在努力建设法治社会,然而,听到“法律厉害”这一句时,我们才清楚我们离法治社会还有多远。我们的法律同样也提倡“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是想做一部让人活得更美好的法律,但是,法律的细节、法律的实施,却往往制造出一出又一出“让人死”的事实。或者说,我们在实体法上,将“人权保障”摆到了重要位置,更多地向着让人活的法律改进;在程序法上,却始终跳不出“让人死的法律”的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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