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袋套头,用木棍移开监控探头,21岁的孙超(化名)手持电钻深夜盗窃银行ATM机。昨天,孙超涉嫌盗窃罪站在了虹口法院的被告席,检方指控其3次夜盗ATM机,涉案金额86.42万元。
插座“阻挠”2次没偷成
检方指控,2010年10月17日1时55分许,孙超携带手提式电动冲击钻及木棍等工具,至上海市某银行自助银行。孙超先用塑料袋套住头部,再利用木棍将自助银行内的监控探头移开,企图用电动冲击钻破坏ATM机锁眼以窃取ATM机内现金。孙超进入自助银行后,发现银行内的插座型号与自己所携带的电钻插头不符,遂迅速离开。
然而,孙超并没有放弃,其回到暂住地后将电动冲击钻的插头进行改装。2天后的凌晨,孙超再次“光顾”那家自助银行。“我把插头插进去以后发现电钻无法启动,才知道银行内的插座没有电。”几分钟后,孙超再次离开。
与此同时,警方通过路面监控发现有个黑影鬼鬼祟祟地进入自助银行,很快又离开。警方到现场勘察后怀疑有人曾企图盗窃ATM机,于是加强监控。
2010年10月24日凌晨,孙超再次携带木棍、电钻到上述自助银行。“我刚把电钻头安装上,警察就来了。”孙超昨天庭审时表示。
以为ATM内只有几千元
经过核实,孙超3次企图盗窃的ATM机内分别装有25.75万、32.34万及28.33万元现金。据此,检方认为,孙超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虽未得逞但也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金融机构的起刑点为无期徒刑,鉴于盗窃未遂属于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因此,建议法院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进行量刑。
对于检方指控的事实,孙超及其辩护人并无异议,但对涉案金额有不同看法。孙超表示,根本不知道ATM机内有80余万元,“以为只有几千元”。
孙超的辩护人则表示,孙超3次前往ATM机作案时,均没有携带背包、提包等装钱的工具,而ATM机内的钱款新旧不一且无捆绑等包装,这说明孙超本人从来没有想到过ATM机内会有几十万的现金,即使想到了也没有打算全部拿走。据此,辩护人认为,检方指控的涉案金额过高。
检方驳斥其为生计盗窃
此外,孙超的辩护人表示,孙超今年9月才从辽宁到上海观看世博会,但初到上海就遭遇小偷,随身携带的钱包及手机均被窃,其为了生计才走上犯罪道路,希望法院能够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
对此辩解,检方出示了一份口供显示,孙超到案后称自己被窃后就想“用同样的方式挽回损失”,从此可以看出孙超的犯罪是有预谋的。在该案发生前不久,孙超曾因盗窃废旧钢铁而被处以行政拘留,释放后,孙超立即花了400元购买了电钻用于作案。而孙超回家的路费仅需300元,这足以说明当时的孙超完全有经济能力回家,而非为了生计被迫盗窃。据此,检方不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昨天,上海虹口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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