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一则流传甚广的民间传说。说的是一个江洋大盗被判处死刑,临行前恳求监刑官,让他最后一次吮吸一下母亲那干瘪的乳头。监刑官以为他是对母爱的留恋,便准许。谁知道他一口咬下了母亲的乳头,然后哭诉说他小时候在外面偷盗,母亲知道后不但不对他严加管束,反而夸他能干。终于导致这样身首异处的下场。
类似这种“怨母”心结,当下中国一些贪官也有。近日,甘肃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人志(正厅级)收受贿赂上千万元,被法院一审判处死缓。这位贪官在事发后的“忏悔录”中说:“如果纪委、检察院能够定期不定期地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进行预防腐败、廉政警示谈话,我就可能不会犯罪,即使犯了也会有所收敛,不会发展到今天这种严重程度。”有这种埋怨组织或者他人的论调并非的贪官并非李人志一人。数年前海南省监狱局局长戚火贵因贪腐判处死刑,临行前埋怨没有娶一个能提醒自己的贤内助,而是娶了一个鼓励其贪腐的老婆。海南省文昌市原市委书记谢明落马后,将责任归咎为自己仕途太顺,结果得意忘形了。有些贪官则埋怨交友不慎或者被女色诱惑等等。但如此明明白白地指责纪检监察和检察部门监督不力导致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目之所及,李人志是第一个。
对李人志这类贪官的“怨母”心结,一些人可能会觉得可笑而加以鄙视。但若仔细分析一下,李人志这种埋怨,可能还真有一些道理。从道德上指责李人志是没有意义的,他的“怨母”之语相当程度上说明一个政治学上的规律:没有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的权力一定会导致腐败,原本有相当道德操守的官员,也可能被权力腐蚀。可是,为什么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院不能及时而有效地对李人志这样的官员进行监督,防止其腐败呢?是不能还是不为?我想,从古至今,每一个执政者,不论是皇帝还是某个政党,都希望自己的官员拒腐蚀永不沾,都会建立一支监察队伍和一套监察制度,比如明太祖开国后,极重视司职监察的科道官,而对贪官不惜采取剥皮的严酷刑法来杀一儆百,但明朝后期官员队伍之贪腐,远超前朝。很显然,是制度出了问题,一个皇帝或者一个上司,不可能看管住那么多的官员,而担负起监察之职的给事中、御史,他们也属于官僚阶层,很多人同样贪腐,而且用监察权来谋私利,这种内部的监察能起多大作用呢?充其量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明朝老百姓把这种监察官员叫做“抹布官”,也就是说抹布自身并不干净,甚至很脏,但它却用来去擦其他地方的灰尘和污垢。
如果把官员的任免权和监督权真正交给广大公民,广大公民、反对党以及媒体,给在台上的官员挑毛病几乎是全天候的,不会放过一点蛛丝马迹,如原南京江宁区房地产局局长周久耕,就是因为开会时,面前的一盒“九五至尊”香烟,就被网民们穷追不舍,直至将其贪腐的斑斑劣迹一一查明。如果,制度能确保公民和媒体能全天候监督官员,李人志这样的贪官落马后,还会埋怨公众和媒体没有及时监督他吗?—–这类官员得意的时候,多数痛恨公众和媒体的监督,甚至敢于用“跨省追捕”来对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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