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扬子晚报》一篇题为《市民存款被人伪造存折冒领被判承担4成责任》的文章披露,宿迁市民王斌存入的13950元竟然不翼而飞,经查是被别人在湖南一银行取走了,王斌因此将存款银行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银行照单全赔,但银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3月24日,宿迁市中院对此案开庭二审,认为王斌对自己存折密码保管不善,应承担次要责任;银行也未能证明已尽到全部的专业审查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双方对13950元被他人取走的损失责任按“四六开”,银行赔偿王斌8370元。
王斌的存款因为可以持存折及借记卡在全国通存通兑,本身安全性确实不强,但王斌是给账户设置过密码的。按照常理,即使存折及借记卡丢失,存款也应该是安全的。而如今,存折及借记卡依然在王斌身上,可存款却没了,而那个冒领者是从银行窗口将该笔款子取走的,银行有什么理由不负全责?
抛开密码及“存折在手”不谈,按照规定,银行窗口是需要安装摄像头的,摄像头当然也是防范存款被冒领的一道重要关卡。如果湖南那个银行没有按照规定安装摄像头,或者摄像头没能起到监控的作用,当然也应该负全责。
按照常理,也正如一审判决书所言,王斌将现金存入银行后,双方即成立储蓄合同关系,存折、银行卡为双方合同凭证。银行负有保证存款安全,并为存款人保密的义务,同时识别伪造的存折、银行卡等,也是银行应尽的义务。
可如此明了的案情,到了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那里却完全变了样,该法院竟使用了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时使用的方式,让当时双方责任分担。而由该中院做出最终判决的三条理由中,最能体现判决结果真实意图的恐怕还是“判决具有导向性,如按一审判决,储户泄露密码而不担责任,容易诱发金融诈骗等针对银行的犯罪。”
中国的银行业真是世界上最有特权的企业,靠垄断经营获取大量利润不说,单说中国法律、中国法官有意偏袒银行的事情,就令资本主义的银行家们想方设法要在中国设立分行。
许霆受到银行自动取款机的青睐,而多取了17.5万元,却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在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中,改判5年有期徒刑。而这样的案例,在金融业相对发达的英法等国,并非违法行为,大家公开排队“捞好处”也属正常。
就本案而言,因为冒领人采用的手法是“伪造存折”,而能够伪造一个内容和原存折一模一样的存折,首先就得知道该存折在哪个银行网点办理、此前的存取款记录、存折余款等信息。那么,能知道这些信息的,就只有银行和他本人了。如果存折还有“磁条”一说,那能伪造的就只有银行工作人员了。
而无论是银行工作人员伪造了存折,还是王斌自己和别人勾结以套取银行资金,也都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理所当然应调出摄像画面,将罪犯抓获。
我不相信,广州警方能抓获许霆,宿迁警方就抓不住这个诈骗犯?
如今,宿迁中院无视该案中的刑事责任,却做出如此不伦不类的判决结果,必将成为司法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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