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86年宁夏西吉县卫生系统招收的“计划内”临时工。我已在西吉县卫生局的下属单位(西吉县疾病控制中心)工作二十三年,每月工资只有180元,生活极为拮据。西吉县卫生局至今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缴纳养老保险金,更谈不上工伤、医疗、失业等保障(如今农村人口都有养老、医疗保险)。我父母是1958年从上海来宁夏的知青,我父亲在西吉县从事医疗卫生工作三十多年,上班期间因病去世,母亲瘫痪在床,他们扎根西吉县,把自己的一生献给了西吉县的建设事业,为支援西吉县的建设奉献了一生。而他们的子女符合仲裁申请条件,却得不到西吉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 p5 m0 Y. T2 t% u/ y% \
2009年7月我找到西吉县信访局、固原市信访局、自治区信访局、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劳动人事保障厅寻求解决问题,服务大厅谭处长告诉我由原单位解决,原单位解决不了的找当地仲裁委员会。所以我按照程序要求西吉县卫生局与我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补缴养老等各项保险,但西吉县卫生局推辞不管,我又找到西吉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让我找西吉县劳动人事保障局,“说局长批准我们受理才能受理”,我只好找西吉县劳动人事保障局局长,他给我明确答复:“你可以告我不作为,告我下课,就是不能受理你的劳动仲裁申诉”,他的这种作法明显是在激化矛盾,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社会环境背道而弛,我实在想不通,在党领导下的西吉县劳动人事保障局,怎么能有这样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领导,不知这位领导根据《劳动法》的哪一条哪一款规定不受理我的劳动申诉?他凭什么剥夺我的劳动申诉权,为维护国家赋予我的劳动、养老等应得的合法权力,我曾多次申请劳动仲裁,可是西吉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均不受理。因事实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我与西吉县卫生局下属单位早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西吉县有关方面明显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他们不停地侵权,我只能不停地维权。我从2009年7月到现在不停地往返西吉_银川找相关部门解决我的问题,可是每次的答复是等待西吉县妥善处理,等待了半年后,西吉县人民政府终于出台了一份“关于清理清退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人员的通知”(西政发[2009]175号)文件,在党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关心职工群众疾苦、温家宝总理能亲临老百姓家中的同时,西吉县人民政府却出台了一份违反《劳动法》的文件,也就在今年元月份单位要按照这份违反《劳动法》的文件将工作了23年的我清理。我不明白,我申请劳动仲裁在先,为什么不受理我的劳动仲裁申诉?这反映出劳动监管及劳动监察部门的不作为行为,在劳动者维权功能上,几乎是形同虚设。我请求行政复议,2010年5月24日我申请固原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告诉我行政复议法没有关于临时用工人员行政复议。如此推来推去,我的合理要求得不到当地政府的答复,我只有上访,请求上级部门过问此事。党和政府近些年来一再强调,百姓生活是大事,保民生,保稳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我要吃饭、我要生活、我要应得的养老、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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