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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面前,最高法院和公安部在“掐架”

自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不应对醉驾者一律入刑”的讲话见诸媒体来,对“醉驾”到底是否“入刑”,从普通民众到法学理论乃至实务界,意见分野极大。不过,今日阅读到“(公安部)各地警方对醉酒驾车一律刑事立案”的新闻,感觉到“醉驾”是否入刑,已经发展演变到新阶段:先前是社会民众对醉驾是否应当入刑的不同理解,现在则进一步暴露出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对同一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乃至不同的执法与司法实践。公安一律刑事立案,法院不应一律入刑,一个“醉驾”两种理解,公安法院互相掐架,这到底为何?
  单纯站在各自的立场上——法院与公安部,我觉得最高法张军副院长对醉驾“放刑”的讲话,与公安部对醉驾一律“入刑”的执法,都没有错。理论上我倾向于张军的讲话,醉驾不应一律入刑;实践上,我又支持公安交警的做法,但凡醉驾一律刑事立案。但两个分别正确的东西放在一起,“不应一律入刑”与“一律刑事立案”,在刑法修正案刚刚实施的此刻,我总觉得有些不对劲:普通民众无所适从,法律应有的“对行为后果明确的指示与预测”的功能荡然丧失。
  公安“入刑”法院“放刑”,不仅造成普通民众的无所适从,还可能造成公共资源的极大浪费。公安一律刑事立案之后,法院“放刑(不一律入刑)”,这直接关系到公安的立案成本与法院的审判成本。如果公安与法院对“醉驾”的理解不一,公安先抓人审判,面临的结果就是法院审后放人,这是对公共资源的极大浪费。当然,这其中还不涉及到人民检察院,如果人民检察院对“醉驾”的理解又不同于公安与法院,那就更有好戏看了。
  值此民众意见互不统一甚或尖锐对立之时,权力机关之间更不能互相掐架,权利机关之间应多协商,先“入刑”后“放刑”,公安与法院各自说自话“鸡同鸭讲”,不仅不会增强自身的话语权,相反倒予人不值得信任的感受。一个醉驾条款都搞不掂,公安与法院还有谱没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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