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简单,特纳个人没有任何法律责任,只有道义上的责任。道义上,特纳自称为慈善家,对桑兰的受伤却不管不问,也未到医院探视。特纳的公司发起友好运动会,只为了脸上贴金。但是,特纳个人从来不是友好运动会的发起者,或者组织者。
经过我们律师楼进一步调查,友好运动会本身是一个注册公司(Good Will Game, Inc. ) ,而注册人都不是特纳本人,而是时代华纳公司,特纳只是时代华纳公司的股东而已。稍有基本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个人是不为公司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友好运动会公司”早就关门解散了。特纳身边那么多法律顾问,怎会给他个人财产暴露于法律赔偿之下?传说中的特纳曾经向中国领导人表示过愿意帮助桑兰,也无法通过法律加以强制执行。因为美国法律(statue of fraud) 中”反欺诈法”要求所有类似保证必须是书面的,由特纳本人签字才有法律效益。我们只能说特纳缺德,但是没有犯法。
桑兰的跨国维权案,是中国第一个到美国来维权的案子,是十分严肃的事情,而不是搭台演戏。一是一, 二是二。被告责任分明,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的人,也不错告任何一个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人。我们不会仅仅因为特纳有钱,道德不好,就把他推到被告席上。法律是公正的。 作为美国联邦法庭的官员(美国联邦法庭出庭律师被法律视为法庭官员,非律师当然不是),我本人也有维护法律公平公正的义务。我们尽可以在道德法庭上审判特纳,但是,在法律法庭上特纳不应该是被告。
在此情况下,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严谨,我们经过桑兰同意,主动在法庭把特纳从被告名单上剔除。这根本不是特纳打这个官司赢了(这样说的人对法律无知),因为我们根本就没有跟特纳打这个官司,何谈输赢?增加被告和减少被告都是原告固有的法律权利,我们只是行使了这一权利,以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这一举动,也有力的证明了桑兰不是”专告“ 有钱人,而是”只告“ 违法的人。同时也再一次证明, 这个案子不是炒作,而是认真的。
因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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