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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逃贪官可否缺席审判

和静钧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上周央行金融年会上曾传来一些数据,称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逾万名贪官携款上千亿美元外逃,尔后中纪委新闻发言人称此数据“说法失实”。但贪官携款外逃的现象,倒是不可否认。中纪委官员近日又称,中国将大力开展针对腐败分子的境外追逃和追赃工作。
贪官外逃,历来是发展中国家的通病,鲜有发达国家的贪官外逃的案例。道理很简单,发展中国家廉洁度低,容易产生贪官,而且发现之时,往往已经贪到不能不跑的地步,如菲律宾前总统马科斯及其“蝴蝶夫人”;而发达国家,经多年有效治理的积累,社会廉洁度比较高,而且往往在一开始小贪时就得到制度性的制止,如英国下院议员报销生活费案,有的“犯案议员”案值才几英镑。
现阶段看,要求中国马上建立起与发达国家一样的廉政社会,还不现实。但是,我们不可能先等国内廉洁反腐制度成熟后,才去对付外逃贪官,“追逃追赃”更有紧迫性。对此,我们不妨多研究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成败经验。
中国贪官多逃往美加两地,有时追逃工作受阻,原因多归咎于双方没有引渡条约。但引渡条约不是万能的,泰国就与加拿大签有双边引渡条约,但并不是所有逃到加拿大的贪官都能顺利地引渡回来受审。如泰国金融高官拉克什·萨克森纳,被控侵吞曼谷商业银行8800万美元,1997年逃到加拿大,其引渡就遇到重重阻力。这提醒人们,不要以为签下引渡条约就万事大吉了,一些国家总可以在其他领域找到“合理理由”不予配合。
那泰国的成功经验又在哪里?泰国警方曾奉国际刑警之红色通缉令,抓获了全球军火大王布特,美国急于引渡布特,泰国就与其讲条件,动用外交手段。几番交易后,布特引渡给了美国,而泰国也得到了想得到的好处。这说明,光能“引渡”还不够,必要时要敢于动用外交、经济等制裁手段,逼对方妥协。
另一个问题是,建立有缺席审判制度的国家,往往在追逃追赃方面占有主动。如缺席审判了外逃的贪官,国内法庭判决一旦生效,就可到相关国家请求司法协助,扣押和冻结贪官转移到海外的财产,即便抓不回人,也可以把赃款追回一些。中国目前尚未建立针对腐败犯罪的缺席审判制,一旦人跑了,司法程序也就无法启动,光是跑到别国说那是贪官,那是赃款,别人很难相信,而为了让对方相信,还得把证据不断送到对方手中,一来一回,成本巨大,耗时耗力。笔者在此呼吁,不妨建立针对腐败犯罪的缺席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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