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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行3349万储户存款被放高利贷 6年无踪

“也怪我当时贪图高息,但你说钱存到银行里都不保险,还有什么地方是保险的?”在湖南长沙做生意的刘梦后悔莫及。2005年11月,当时朋友介绍他存到中国农业银行湖南岳阳分行德胜分理处(以下简称“农行分理处”)的550万元,在他存款后没几天就被人取走,至今无法追回。
    后来他才知道,有此遭遇的不止他一个人,有的损失达上千万元。
    2011年10月18日,被骗储户之一王梦飞告农行分理处的案子开庭,刘梦也从长沙赶来旁听。据悉,其他储户的案子将陆续开庭。
    钱存到指定的银行,马上就能拿到高额利息

    2005年11月,刘梦经人介绍认识了在中国银行长沙某支行工作的易伟。易伟跟他说,岳阳农业银行的一个朋友年底前有存款指标完不成,让他帮着揽一些储户,可以付高额利息,日息千分之四,只需要存一个月,过了年就可以拿。
    面对高额回报,钱存到银行又是零风险,刘梦心动了。不久后,他从长沙赶往岳阳,到了易伟所说的农行分理处,并且“他告诉我说到右手最里面的柜台办理”。开户后,刘梦将多年的积蓄转入新开的账户中。
    然而,他前脚把钱存进去,后脚就有人把钱取走了。
    取钱的人叫张政钦,是岳阳几家公司的负责人。2005年9月,张政钦经朋友介绍与易伟认识,称自己企业资金流动紧张,急需融资还贷和盘活生产经营,希望易伟帮他融资。经双方协商约定,易伟同意并负责从长沙市筹集资金,要求张政钦支付日利率千分之五的高额利息,按照约定将资金存入张政钦指定的银行。
    在张政钦规定的时间内,存款人不到银行查询和支取,存款人开户时不设密码,开户后向张政钦提供存折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和存折账号及户名等信息。资金一到账,张政钦应立即向易伟支付规定期限内的利息,然后由张政钦自己想办法支取使用存入银行的资金。
    几天后,刘梦确实拿到数十万元的利息。但实际上,此时他已经掉入一个无底洞。同时掉下去的还有王梦飞、刘翌、张贲阳、孙兰霞(现名孙铭含)及长沙一方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等储户,涉及资金共3349万元。
    在储户们将款项存入银行后,张政钦即按照日息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了首期利息共260万元给易伟,易伟按照千分之四支付给另一中介人210万元,中介人再将利息转付给各储户。
    银行工作人员配合,无须存折身份证轻易支取上千万

    刘梦怎么也想不通,按照银行相关规定,5万元以上的大额取款就必须本人带存折和身份证方能支取,自己的钱存到银行,存折和身份证一直在自己手中,怎么会被人轻易取走呢?
    农行分理处的业务员张玲将这个不可能变成了可能。张政钦在与易伟达成协议后,便找到张玲,称自己的朋友借给其一笔资金,但要汇入银行,希望张玲在无存折的情况下凭储户身份证复印件和账号,帮忙取出这些钱。张玲答应帮忙,于是,上述人员存款都被指定到“右手最里面的柜台”,办理业务的正是张玲。
在储户把钱存入银行后的当日或次日,张政钦自己或指使司机曹其来到农行分理处,将储户姓名、账号、金额等信息写在纸条上,连同储户身份证复印件夹在一个旧存折内递给张玲,张玲则通过手工输入储户信息的方法,违规为张政钦办理取款。
    令所有人都没想到的是,张政钦的几家公司其实早已负债累累。到2005年8月,其几家公司尚欠金融机构贷款1亿多元。2005年11月至2006年年初,在张玲的协助下,张政钦以高息为诱惑,“融到”资金3349万元。这些钱,张政钦多数用来归还其欠债。他用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不断借钱,最后终于无力归还。
    2009年9月22日,张政钦被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最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罚款30万元。张玲犯集资诈骗罪和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5万元。
    庭审争议:储户的钱到底该谁来还

    两名诈骗者被判刑,但储户们的数千万元该向谁要?

    以孙兰霞的案子为例,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孙兰霞在农行分理处先后存入550万元并取得了农行分理处开具的活期储蓄存折,该存单在形式上是真实合法的。但这笔资金实际上被张政钦取走,因此本案并非一般存单纠纷,而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属于违法借贷,出资人、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因参与违法借贷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岳阳法院认为,孙兰霞收取的100万元高额利差应冲抵本金,判决农行分理处偿还孙兰霞本金450万元及利息11200元。
    一审判决后,农行分理处提出再审。今年9月,这一系列案件重新开庭。在10月18日的法庭上,双方就案件定性发生激烈争执。
    农行分理处一方认为,这些储户们与张政钦合谋进行非法借贷,形成地下钱庄,获取高额利息,却将风险转嫁给银行。储户们存钱是假,借钱是真,在这个过程中,银行是受害人。而张玲虽然在操作上有违规之处,却是按照借贷双方的意见行事,因为张政钦在取款前向张玲出示了他与易伟的协议,所以可以认为储户们指定了用款人。
    储户方认为,易伟与张政钦的协议,储户们从来没有看到过,也不能代表储户的意见。实际上,储户们将钱存到银行,在取款前已经丧失了对存款的支配权。农行分理处方面也承认储户的存折是真实的,也从未否认其存折的合法性,“既然是真实、合法的存折,为什么不能收到法律的保护?”
    由于双方矛盾激烈,法庭表示,将待系列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后,共同商议,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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