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立生 梁江涛 刘楚汉 评论作者
江苏淮安市金湖县为了让“清网”行动中尚未归案的12名逃犯尽快落网,县公安局在22日下午对这12名逃犯进行了内部公开竞标。让局长陈明中颇感意外的是,原本预计1个小时左右的招标大会,不到半个小时,12名逃犯就被民警竞投一空。记者昨天下午赶到该局采访时发现,所有竞标成功的民警都已分赴全国各地抓捕他们的目标。(10月25日《扬子晚报》)
公安局抓逃也竞标,当防“养寇自重”
其实,不能如期抓到逃犯“1000元保证金”的扣罚,警察倒也未必放在眼里,正如该局党委委员王怀信所说:“此次中标民警……都是年龄在30岁左右的副股级以上民警,从政治上,他们需要进步,从年龄上,他们都属于身强力壮”,他们所看重的是“政绩”,是晋级;当然公安局的领导当也如此,此次网上追逃专项督察“清网行动”是公安部所部署。共谋“政绩”、以图晋升是在做主食,奖金刺激也就成了调味的作料。
但是如此这般“内部公开竞标”抓逃,法理上的依据缺失是其一,传递出来的价值导向同样令人忧虑。众所周知一个词儿,叫“养寇自重”。古时镇压农民起义的将领,往往故意延误战机、围而不剿,以便向皇帝老儿要钱要粮;将这一手段运用得出神入化,发挥到淋漓尽致的当推袁世凯,辛亥双十,武昌起义,他有实力打下武昌却故意不打下,一面对清廷并不火速勤王———以取得皇帝军政大权的授予,一面对革命党也不明示革命———而得到选为大总统的秘密承诺,“寇”也就成了讨价还价的筹码。其实,抓逃本是警察本职,而且“此次竞标成功的12名民警中,有8名是原先就负责逃犯追捕的办案单位民警”;要是如此“内部公开竞标”抓逃可行,那下次岂不是有嫌犯也大可不必抓,且先“养”着,等到有奖励驱动的时候再奋勇向前?“黔驴技穷”出歪招,“养寇自重”令人忧啊!□于立生
理性看待“竞标抓逃犯”
作为特殊背景之下追逃举措,“牛刀小试”,难得用上一次,公众大可不必尽往坏处上想。
第一,“竞标抓逃犯”是逼出来的非常之策。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网上追逃专项督察“清网行动”,以“全国追逃、全警追逃”的力度缉捕在逃的各类犯罪嫌疑人。这12名在册逃犯,金湖公安局已下了狠功夫,但规劝犯罪嫌疑人到案的办法已行不通。形势逼人,追逃令逼人,立警为民的责任逼人。在此背景下,金湖警方以全新的竞标办法攻坚克难,震慑违法犯罪,传递给民众更多的是金湖警方“有逃必抓”、全力追逃和除恶务尽的信心和决心。
第二,“竞标抓逃犯”的实质是“优选法”,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招投标。商业概念的招投标是指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取的一种交易方式。而“竞标抓逃犯”更像是一场“擂台赛”,所谓“标的是逃犯,民警来投标。”其实是在以人为本理念之下内部分配工作指标的“双选”,所不同的是,这是一件特殊的工作任务———12名逃犯,个个都不是“菜鸟”,需要高素质的警察来担当。此举充分体现了金湖警方重视人的能力,尤其是在关键时刻唯才是举的用人之道。
第三,对“竞标抓逃犯”可能引发的负面效应作出了预防。为了防止一个月抓不到逃犯,公费旅游一趟,严格规定“保证金没有了还要做检讨”;为了防止领导挂名吃饷,规定了“领导只参与罚钱不参与奖励”;为了防止出现责任不清和内部扯皮,规定了这次抓捕组在抓捕过程中属于独立办案,非抓捕组成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他们。鉴于此,公众不妨理性看待“竞标抓逃犯”,等着分享金湖警方给我们带来好消息。当然,公众更期待“清网”行动催生长效机制,“竞标抓逃犯”不被复制。□梁江涛
“竞标抓逃”必须做到两个“严控”
破案、抓逃本来就是警方的固有职责,以招标形式实现破案、抓逃,且对完成任务者给予奖励,难免有把职务行为经济化的嫌疑。难道不奖励,警察就不应该努力破案抓逃吗?如果破案抓逃可以招标、奖励,那么其他公务行为是否也可以呢?履行职责当然不能成为变相福利,所以“竞标抓逃”尽管现实意义明显,但并不宜简单推广复制,依然是一个需要“严控”的尝试行为。
所谓“严控”,至少应该体现在两个层面。第一,招标内容的范围需要“严控”。既然破案抓逃都是警方的职责,那么从严格法律层面来讲,并没有充分的理由对本职工作实行招标奖励。换言之,招标制只能界定为常规措施下的某种补充,是特殊情况下对少数特别案例(比如案情重大、时间紧迫等)采取的特别行动。列入招标的工作内容,必须从严控制、谨慎操作。
第二,中标后的办案手段需要“严控”。警方权力是一种特殊的公权力,可以依法对违法犯罪主体采取暴力强制手段。正由于其特殊性,警方办案过程中的滥用暴力现象也比较突出。实行了招标制之后,中标的民警担负起了更大的破案压力,更容易促使暴力取证、违法办案等权力乱用现象增多。所以,对招标办案行为,理应给予更多的监督,对其权力的使用给予更加全面的约束和控制。□刘楚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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