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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不算宰客”的前提是“合同有效”

三亚开出近万元账单海鲜店停业,市物价、工商部门介入调查。工商部门负责人称,海鲜店如明码标价且有顾客认可签字就不算欺诈宰客,对于一顿饭动辄几千上万是否合理,负责人表示属于物价局管理范畴。(2月3日《新京报》)
周瑜打黄盖,虽然把黄盖的屁股打得皮开肉绽、鲜血淋漓,可那是黄盖事先同意了的,正所谓“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所以,按照三亚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说法,这两人的打与挨的行为就属于合同关系,黄盖是不能因此而向周瑜主张赔偿的。不过,黄盖心甘情愿挨打是为了实施“苦肉计”,那些游客心甘情愿地挨宰又是为了什么呢?
当然,按照三亚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说法,这些人如果已经在菜单上签了名,并且商家也进行了明码标价,就等于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游客们是不能就此主张权利的,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就既不存在宰客,也不存在被宰。可是,问题在于,为什么这些心甘情愿一顿饭花费几千上万、乖乖掏钱结账的人,回过头来却又说自己挨了宰呢?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合同无效;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稍有社会经验的人都会知道,宰客绝对不会温情脉脉,当然,当被宰者身处异乡人生地不熟的时候,宰客也不必动刀动枪,很多时候,宰客者只需要说一句狠话或者几个凶恶的大汉往那儿一站,就足以让被宰者乖乖地签字掏钱。至于事先是否明码标价,事后谁能证明,谁又能提出反证呢?其实,商家把“顾客承认事前看到了明码标价”之类的条款写进合同被宰者签字,在那种情形下,被宰者也不敢不签。这样的所谓“合同”,能算是有效的“合同关系”吗?以是否签字来认定是否宰客,只能是自欺欺人之谈,这种说法若是成立,世上就不存在宰客行为了。
没有人会傻到情愿挨宰,也没有人傻到会相信在大排档吃顿饭需要花几千甚至上万元。至于那位负责人所说的“为了防止欺客宰客的行为,三亚市工商局强迫各个海鲜排档老板必须在下单时让消费者签名,消费者认可后才能下厨”,则更不可靠。因为,既然是宰客,很多时候,游客从进店的那一刻起,就已经注定了不花钱走不出门去的命运。
不管这种事属工商部门管还是属物价部门管,三亚都有必要给公众一个明明白白的交待,而不是拿什么“合同关系”、“签字”、“明码标价”之类的话语来搪塞。政府无为,则宰客只会愈演愈烈。长此以往,游客自然会用脚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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