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元存款存好2分钟后不翼而飞,昆明市民陈运方一气之下,将昆明市邮政局人民西路邮政支局告上了法庭。16日下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储蓄合同案。
2010年11月,原告陈运方因和第三方陈某有生意上的往来,在被告昆明市邮政局人民西路邮政支局开立了一个银行账户,被告向原告签发了存折一本和储蓄卡一张。陈运方共在账户内存入100100元,后发现账户内的钱在一天内,被人以伪造的储蓄卡,分十二次,以转出、卡取、跨取、消费的方式取走了98344元。其中,第一笔钱的取款时间为陈运方存好10万元钱2分钟后。
得知卡内钱被骗取后,陈运方立即向昆明市茭菱路派出所报警,警方以信用卡诈骗罪立案侦查,案件至今仍未侦破,陈、张两嫌疑犯至今未归案。原告陈运方以未能为储户存款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未能有效识别伪造的储蓄卡,最终导致存款被错误支付为由,将昆明市邮政局人民西路邮政支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支付存款98344元,并承担诉讼费。
在16日的庭审上,安全保管存款的义务究竟是由储蓄方还是金融机构承担,成为辩论的焦点。
被告昆明市邮政局人民西路邮政支局认为,案件还未侦破,无法确定卡内的钱究竟是被盗取,还是原告或原告亲人自行取出。同时,要取卡内的钱,卡和密码缺一不可,卡号是储户自己透露给第三方陈某的,若储户泄露了密码,应自己承担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称,密码只有原告一人知道,未透露给任何人,卡和存折也一直在原告手上。昆明市邮政局人民西路邮政支局作为金融机构,未能为储户存款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未能有效识别伪造的储蓄卡,应承担责任。而即便原告有疏漏,导致第三方介入,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也不能免责。
此案未当庭判决。
今天的庭审是在云南财经大学举行,此案也是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庭审走进群众”系列观摩案件之一。观摩活动旨在让法院工作和审判活动更加公开、透明,同时也让民众更加了解法院工作,学法守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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