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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开来案,一位参加旁听者的庭审流水笔录

[2012年08月11日 00:33 茫茫的博客]

最新:谷开来案,一位参加旁听者的庭审笔录。

1.案件背景及作案动机

被害人尼尔伍德,英国商人,其父亲是英国勋爵、哈罗公学校友,在英国期间03年左右认识薄瓜瓜,帮助其在英国的各项活动,来往甚密,希望借以利用薄瓜瓜的家庭关系,发展自己在中国的商业业务。

05年左右,经薄谷XX介绍,尼尔结识了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此人今年3月15日因经济问题已被控制),国内某红三代出身国企高管张某(谷未说明具体身份)。其合作项目涉及到法国的一处地产项目,以及重庆江北区建设的大项目。此项目如果如期完成,尼尔可从中获得1.4亿英镑的收益。但由于中国的建设项目受政治因素干预太多。此项目未能开工。

尼尔于是向薄瓜瓜往来邮件,索要预期收益十分之一的赔偿,即1400W英镑。薄瓜瓜承认自己家庭为此要承担一部分责任,但就具体数额与尼尔争议较大。在多次交往未果后,尼尔开始采取威胁手段。并将薄瓜瓜软禁于其在英国的住处。借此向谷施压。

薄瓜瓜遂向其母谷电话通报了自己被软禁绑架的情况,谷担心儿子遭绑架撕票,受到人身伤害。谷首先向重庆警方报案,时任重庆公安局长王XX受理此案。但由于案发地在英国,又无确切证据,无法采取强制措施。遂动了除掉尼尔,保护儿子的作案动机。

2.作案预谋阶段

谷首先与王XX预谋,欲诬陷尼尔从事贩毒活动(此时尼尔在北京)。将其诱至重庆,再借抓捕贩毒拒捕为借口,将尼尔当场击毙。借此除掉尼尔。

王XX事先参与预谋,但后可能因为害怕风险等原因,不愿意继续参与除掉尼尔的行动。谷便转念由自己亲自下手,便通过重庆的黑道人物,借口自己做实验,弄到了毒杀尼尔的“三步倒”毒狗药。为谷提供毒药的七名人员,后因涉嫌贩毒被捕。

在此介绍一下本案另一位被告人张晓军。张晓军系退伍军人,79年10月22日生。曾担任谷父亲谷景生将军的贴身勤务人员,自05年起(04年谷景生去世),为薄XX及薄谷XX一家服务,主要负责与薄瓜瓜的联系和保护薄瓜瓜的安全。

3.作案准备阶段

2011年11月10日(记忆不确切),张晓军受薄谷XX指派,前往北京,邀约尼尔来重庆。将尼尔安置在山南度假酒店别墅内。此时张晓军并不知道薄谷XX预谋毒杀尼尔一事。13日下午,薄谷XX将自己预谋毒杀尼尔之事与王XX商议。商议具体内容不详。当日晚尼尔与薄谷XX相约共进晚餐。晚餐后,薄谷XX指使其司机王浩(音)购买皇家礼炮威士忌一瓶。自己配置小玻璃瓶装毒药水溶液一瓶(根据供述不同,有两瓶、三瓶、四瓶之说),交与张晓军,并告知其为氰化物毒药,张晓军内心并不愿意协同作案,但由于自己与谷家的关系,参与了协同作案。当日晚11点左右,谷与司机王浩(对案件不知情)、及另一名薄家勤务人员(记不清了)乘坐一辆车,王晓军自己开一辆车,前往尼尔所住别墅。

4.作案具体过程

薄谷XX独自进入尼尔所住房间,其余三人在门外等候。薄谷XX与尼尔对饮(约350ml 左右40%威士忌),尼尔酒量较小,已被灌醉呕吐(现场发现大量呕吐物),意识模糊,丧失反抗能力。此时张晓军进入作案现场,将毒药交给薄谷XX,并把尼尔从卫生间拖到床上。薄谷XX趁尼尔酒醉呕吐后口渴之机,将毒药喂给尼尔。并在现场洒下预先准备好的毒品,制造尼尔涉嫌贩毒的假象。两人发现尼尔血压消失(不能断定已死亡)后,离开作案现场。薄谷XX打开请勿打扰标志,并嘱咐酒店服务人员,尼尔已经酒醉,不要打扰。当日晚23:38分,四人离开作案现场。

5.案发及初期调查中的各种问题

11月14日,案发一日后,薄谷XX将自己的犯罪经过,完整的告诉了王XX。王XX将其录音。在案发后,王XX无法继续包庇的情况下,作为证据最终提交给了有关部门。(太阴险了)

两日后,即11月15日,酒店工作人员发现尼尔两日未出房间,情况反常,遂发现其已死亡,并报警。重庆警方在王XX指挥下,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取证,提取了被害人的血液,对尸体进行CT检查。王XX及其他几名重庆公安局高级警官,为包庇谷所犯罪行,将血液等重要物证,违法携带,脱离司法程序有一天之久(为后文疑点埋下伏笔)。此后因此事与王XX的牵连,其为逃避罪责(或其他原因)于2012年2月前往美国领事馆

辩护律师有几处重要质疑,虽无证据,但大家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也许能得出意想不到的结论

毒物的来源不清晰,不能证明该毒物为氰化物

最重要一处质疑,与第一处质疑相关:

尼尔的最初尸检,并未发现氰化物中毒的主要典型症状(瞳孔放大、眼球突出、粘膜出血)。仅有肺水肿与脑水肿等氰化物中毒次要症状。尼尔血液第一次检查,未查出氰化物。案发四个月后第二次查出氰化物,含量正好为氰化物人体中毒下限。这期间正发生了血液样品脱离司法程序,被王XX及其他几名重庆高级警官违法随身携带的事件。其中缘由,大家可以充分猜想。

尼尔家族有心血管疾病病史,其饮酒过度也会引发心血管疾病死亡,加之其尸检没有典型毒理症状。(尸体已火化,无法再检查是否有心血管疾病)另外还有一重要细节:两被告人均供述,离开房间时,尼尔是头靠床头。发现尼尔尸体时,尼尔横卧在床上,床上有滚动痕迹,说明尼尔当时可能并未死亡。如果这一假设成立,说明毒药未能将尼尔毒死,谷的行为可定性为故意杀人未遂。但是无证据,法庭未予采纳。

3. 在13日晚,至15日案发之间,尼尔所住房间有外人进入阳台的痕迹,但似乎也无充分证据证明有人闯入

4. 谷有精神类疾病,无完全行为能力

根据相关鉴定,薄谷XX患有狂躁型抑郁症,和轻度精神分裂。鉴定为,有判断能力、控制力较弱,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律师就此作其无完全行为能力的辩护,无证据。

被告的态度

薄谷XX一直保持相对镇定,但无法掩饰自己极度的紧张。本人可以清晰看到她手在颤抖。其在庭上没有为自己辩护,一直委托律师为其辩护。语言柔和,标准普通话。

她对自己的作案行为供认不讳,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其发言只有三点明显倾向:1、认为公诉方所说作案动机不充分。2、为张晓军开脱,希望其减轻罪行。3、认为王XX在此案中不适合作为证人出场,其口供系捏造。她在口供和录音中,反复强调王XX太阴险了。其中缘由,大家细细品评。

张晓军对公诉方的举证与指控无任何异议

被告最后陈词时,均表示认罪和较真诚的悔改之意。

本人感受

本人为人大家一向清楚,我的感受大家可做参考。

我感觉法庭审理的全过程较客观公正,有少许事先排演的感觉。但不影响最终定案,事实确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人没有咄咄逼人,辩护律师也已竭尽所能,传唤

证人的证词也很公正,无偏向。判此二人有罪绝对公正。

被告最后陈词时,均表示认罪和较真诚的悔改之意,感觉确实发自内心,没有表演或被胁迫的迹象。

案件审理中本人记得的少许细节:

在薄谷XX与薄瓜瓜的邮件往来中,薄谷XX称儿子为“小兔”,自称“大兔”

本人有幸坐在沈志耕先生附近,沈志耕先生当年为厦门远华案辩护,此次薄家本想让其出庭辩护。但律师已由司法机关指定,沈先生只能旁听出席。在案件开始不久,律师刚开始发言,沈先生就叹道:这案子被律师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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