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引眼球、招揽生意,上海金山区枫泾镇在一家理发店“别出心裁”地挂出“最高发院”的招牌,近日工商金山分局依法对此夺人眼球的招牌进行拆除做出处罚。
这块招牌上“最高发院”4个红字分外醒目,牌匾左上方印有“莲荷帼”红体小字。因牌匾内容“新奇”,经过的游客还不时驻足拍照留念。
该理发店老板贾某称,自己看到网上有一家浴场巨大的招牌起名为“棕楠海”、一家不起眼的发屋起名叫“发新社”之类的名称作为牌匾使用,便想出“最高发院”作为自己的牌匾。想出此奇招后,贾某说,自己于6月下旬委托某广告公司制作了含有“最高发院”、“莲荷帼”字样的牌匾。
目前,该理发店外的“响亮”门头已被拆除,店主贾某及制作牌匾的广告公司因悬挂和制作违法牌匾行为分别受到了处罚。
“最高发院”为什么会被摘牌呢?企业命名又有什么要求呢?执法现场,工商金山分局执法人员向经营者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告知经营者,“最高发院”这样的企业名称,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有关规定,即使用了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是不允许的。
工商部门表示,“最高发院”与作为国家机关的“最高法院”谐音,易让公众产生误解,很有可能损害到政府机关形象,故不能作为企业名称使用。牌匾作为广告载体之一,其宣传内容必须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或者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字号“创新”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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