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日本栃木县警察在盘查时枪杀进行抵抗的中国研修生罗成一案,死者家属认为该警察防卫过当并向县政府索赔共500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398万元),东京高等法院2011年04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对一审驳回死者家属诉求的判决作出改判,勒令县政府赔偿约1000万日元。
据日本共同社报道,审判长前田顺司就改判理由说明称,从目击者证词以及现场状况判断,“罗成企图抢夺手枪,一只手挥舞竹棒,并抄起石头试图殴打被告”的被告陈述的“可信性存在疑点”。
在此基础上,前田认定“如被告采取使用警棍或鸣枪示警等措施,罗成极可能放弃抵抗。被告因对状况判断失当而开枪”,违反了《警察职务执行法》中正确使用枪支的规定。
判决书中写道,2006年6月23日,在鹿沼警署派出所工作的被告于例行巡查时盘问罗成和其朋友,罗成逃跑。警察因遇到罗成抵抗而开枪,击中其腹部,致其死亡。
死者家属以涉嫌“特别公务员暴行凌虐致死”向宇都宫地方检察院控告该警察,2008年7月收到不起诉通知后,向宇都宫地方法院提出审判请求并获批准。今年2月宇都宫地方法院判定该警察为正当防卫,作出无罪判决。此后,原告方律师继续提出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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