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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英庭审“翻供”称不确认被击毙者是周克华

                                                                                   

                                                                              

张贵英庭审“翻供”称不确认被击毙者是周克华

1月15日,重庆,庭审结束,张贵英的辩护律师接受媒体采访。

  “周克华也已伏法,只有张贵英一人了,必须要见一见,讨个说法。”1月15日下午,王虹(音)带着背篓里的婴儿,试图进入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刑事庭。法警拦住了她。法庭里的身着黑色棉衣,牛仔裤,长发齐肩的张贵英背对听众。

  约14时40分,她走入被告席,白皙的脸淡无表情。整个下午,张都言语低沉,听众觉得她答问简练。只有几次,面对不断重述的“周克华”案情,张贵英到了情绪边缘。她问,现在是审我,为什么总提到他?事实上,那个“周克华”是谁?做过什么?仍然与张贵英的命运紧密联系。

  自2012年4月结识周克华,张走入她不曾设想的一条路。在笔录材料中,张曾向讯问人员承认自己有罪。在庭审后段,张辩解这些口供。她强调自己与周克华“没有感情”,“就是金钱交易”,并且不知道曾收下的6万元的来源,也没有真的认为能拿到周曾承诺的40万元。

  针对检方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窝藏罪起诉,两位辩护律师姚飞和李永超自称系义务为张进行无罪辩护。他们试图要求控方先证明:810枪击案是不是周干的?被击毙的是否是周?拿给张6万块钱的人,是不是就是被击毙的人?

  审理近5个小时后结束,法官并未当庭宣判。结局对张似乎并不利。据辩护律师转述,检察官向法院提出,对张处以有期徒刑4-7年,并附带经济处罚。这高于两项指控在刑法中规定的最低刑期。姚飞对本报记者说,张贵英是否有罪,应该以事实,而不是她的口供为依据。

  争论“窝藏”和“犯罪所得”

  一共3页的起诉书中,针对张贵英涉嫌的两项犯罪,检方一一陈列事实。在庭审前,检方向媒体透露了部分笔录证据。主要包括,张承认曾受周所托为其购买一支口红;曾在枪击案后收下周给的6万元钱,分多次存入银行;也承认在宜宾曾见周持枪。辩护律师也有针对地向媒体指出,这些文字没有准确描述张贵英的主观想法。

  2012年4月,张贵英在宜宾和周克华相识后将其带至自己家中同居。检方材料显示,周克华最初称,自己名叫“刘东”,是一位海归;其间,周翻出通缉“曾开贵”的信息给张看,“曾开贵就是我。”当时20岁,出身贫穷农家的张贵英“不信”,周提出会给张50万元,张决定与之共赴重庆。

  周克华向张还展示过一支枪——王虹的丈夫2012年8月10日上午从中国银行上桥支行取款出门后,周克华拔枪射击,两名遇害者倒地后,周带走7万块钱。中午,在沙坪坝区陈家湾一家7天酒店,周将其中6万元交给张贵英,叮嘱她分多次存入银行——因此,检方认为张贵英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检察官强调,在2012年8月10日至8月13日期间,张贵英多次用不同电话号码与周克华通话或短信往来,将自己了解的警方侦查和追捕情况告诉周克华,并向周克华提供化装用的口红——据此项和其他与周同居等行为,检方指控张涉嫌窝藏罪。

  辩方认为,如果所谓“窝藏”是指周在宜宾期间,张明知周持枪,还为他提供住宿。“现在公职人员配枪的也经常到某些场所去玩,怎么就辨认对方一定是坏人呢?”
  检方提出张贵英在周克华于重庆的藏匿中提供了帮助。辩护律师提出,周克华到重庆后并没有和张贵英住在一起,案发后两人也只是通过短信和电话联络,张贵英并没有窝藏周克华。
  “张贵英年纪尚小,判断力弱、文化水平有限,以周克华的反侦察敏感性,不会将机要事情托付给张。”

  就“犯罪所得”,张贵英自己说,810枪击案后见周,是周短信中让她到酒店去拿“40万”——最终给了张6万元。检方材料称,就当天中午,周克华和张贵英在沙坪坝陈家湾“7天连锁酒店”附近见面,将6万元赃款交给张贵英,张贵英将赃款分别存入建行、农行卡中。

  张在庭审中辩称,自己不能确定这些钱是否合法。此后检方陈列了两人在8月10日至8月13日的通话通信记录。张辩称,自己提供给周的信息,都是网上公开信息。

  张贵英认不清周克华

  在15日庭审中,辩护律师对一些笔录证据提出疑义。比如,笔录显示张贵英能清楚记住周在一起生活期间的物品,包括塑料瓶盖颜色。律师认为这与张贵英的日常行为特征不符。同时,控辩双方的焦点都引向“周克华”这一变数。

  律师李永超说,检方有出具鉴定报告,称张在录口供时精神正常,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张在庭上说,自己只要一紧张就会犯病。律师说,一个女孩被七八个警察抓到刑侦大队,张说自己整个人都是晕的,到哪里了都不知道。所以法院应该考虑她口供的真实性。

  此外,周克华被击毙后,当时有报道说,周克华在8月10日犯案后曾跟张贵英短暂通话,说10日没搞到什么钱,准备在14日“再干一次大的”,但在张贵英的笔录中并无这些内容。
  辩护律师认为,如果周克华仍在世,对张贵英行为的认定,需要以周克华的犯罪证据为前提。比如周是不是实施了810枪击案;如果周克华已死亡,也同样需要证明,张贵英认识的曾自称“刘东”的周克华,与检方所称“周克华”是同一人。

  当庭法官曾陈列12个人的身份照片信息,让张贵英指认,张指向第10位,但第11位才是周克华。然后,当庭放了一段810案件中的视频剪辑,张认为视频中男子走路不像周。庭上张也无法辨认照片上被击毙的是否周。此前媒体报道,周克华的母亲也没有现场辨尸。但检方在庭上出示了相关DNA鉴定记录。
  一位辩护律师说,他自感幸运没有在开庭前日会见张贵英,否则这种连续“错认”,很可能让律师背上教唆当事人的嫌疑。姚在最后辩论阶段情绪激动,眼眶含泪,数度哽咽。有法庭工作人员认为,“翻供”和律师在庭上的部分行为,可能并不有利于当事人。

  “律师这样的辩护是有道理的,关键是看证据足不足,有风险也很正常。”熟悉重庆司法环境的上海律师斯伟江认为,翻供与否是当事人自己的选择。法院也不应该根据律师的对抗性强弱来影响裁决。“对抗性强,(有时)也只是为了把事情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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