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常委会于本月初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这部实施了二十四年的行诉法做出了重大的修改,特别是对该法在实践中所遇到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具体问题,进一步从法律的程序上进行了完善,从而畅通了人民群众获得法律救助的途径,维护了公民在法律诉讼中的基本权利,把国家行政机关非法侵犯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放到被告席上。
中国大陆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六年中,发生了很多翻天覆地的事,诸如在老城区外开辟一个新城区;把大片农地圈进,建成经济开发区、高科技开发区。有的干脆把老城区拆掉,建成一个高楼林立的新城区。基础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使原有的土地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公路铁路的飞速建设,征用了高速公路和高铁两旁大量的土地,房地产开发更是一片拆迁声中旧貌换新颜。在这样的历史大变革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人民群众基本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诸如,一些家庭刚刚把老宅重建成新宅,政府一纸令下,必须拆迁,仅以象征性的补贴作为赔偿。一间民房于国家、政府而言,区区之数微不足道,但于老百姓来说。可要一辈子辛苦的积蓄,甚至两代人的辛劳,才能如愿建成。可是刚建成三年两载,政府只是一句话,说拆就拆。于政府来说,统筹规划,拆之当然,但于百姓来说,祸从天降,真要家破人亡。这种官民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处理?理论上说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但实际上谈何容易。政府是执法的,法律在政府的手上,政府是强者,而民众永远是弱者。「民告官」,民众胜诉的案例,在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史中,屈指可数,「包文正刀铡陈世美」,这是文学艺术,没有的事。
中国地方政府在执法过程中,最粗暴、最无法无天的,要算那个「城管」,那种暴打小贩,连老人女人都不放过,棍棒无情的镜头,让全世界目瞪口呆。这些自认是执法者,自认就是政府的代表、法律的化身,其实这些人连法律的基本概念都不明白。面对动辄用棍棒来执法的执法者,手中没有法律武器的升斗小民,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个别的竟然只能求助于西瓜刀。当然,棍棒是无罪的,西瓜刀就有罪了。足见,执法者的棍棒是法盲,被执法的西瓜刀也是法盲。正是这些法盲,酿成了这样那样的社会矛盾,并使这些社会矛盾不断地激化。
新修改的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政府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诉讼,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受理,而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这就意味着,新修改的中国行政诉讼法,在法律和法律程序上确立了「民告官」的合法机制,人民群众小老百姓可以把政府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放到被告席上。中国数以万计的庞大「上访」大军,其中的大多数人,正是被那些有法不依、知法犯法的地法行政机关的所谓「执法官」,在一逼再逼之下「逼上梁山」的。上访,固然是一种手段,但背乡离井,宿风餐霜,代价太大。如今,有了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成千上万有这样那样无法解决的问题和冤屈的访民,也就可以循法律的途径,以法律为武器,和有关行政机关及有关当事人,合法合理地对簿公堂了,即使一审败诉,也可以上诉而不必上访,以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通过,说明了中国的「以法治国」新时代,开始启动。
ど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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