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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司法体制必须大改大革

中国的司法体制必须大改大革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经过四天的闭门会议,于昨(二十三)日在北京闭幕。大会发表了《公报》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宣告了中国大陆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启端的一个政治上改革的大时代,已经到来。这是中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政治上的一个标帜,也是中国在经济上持续改革开放、持续发展的需要。中共在十八大以来声势浩大的反腐和整风运动中,打下了包括中央委员、政治局委员和政治局常委在内的五十五只大老虎,为中国的「依法治国」吹响了号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上世纪四九年建国之后,在一九五四年九月的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后,这部宪法又分别在七五年、七八年、八二年、九三年、九九年和二〇〇四年,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订。作为一个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当然应该是这个国家治国的法制基础。但实际上中国大陆从四九年至七六年的二十七年间,一个接一个的政治运动和后十年的文化大革命,几乎都是人治高于法治。特别是那个十年文革,就连国家主席和多名部长元帅,都在没有任何法律程序下,被迫害致死,遑论那些右派、学者、一般文化人和平民百姓,那是一个有法不依、无法无天的年代,是今天四十岁以下的中国年青的一代,无法相信和无法想象的年代。文革结束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拨乱反正,改革开放;到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理念;直至今天,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最终真正揭开了「依法治国」的序幕,提出了建设和建立一个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奋斗目标。自建国到文革结束二十七年,自文革结束、拨乱反正、改革开放至今,又是三十八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建国将近六十五年之后,终于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足见真正能够实行「依法治国」的进程,是一个非常艰巨的进程,并非一朝一夕就能成就完善。
      其实,中国并非真正无法无天,实际上是有法可依、有法可行的,只是长期以来中国的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使法律法规在权大于法的情况下,无法真正发挥法治应有的职能和作用,无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中国的重大案件,都要由各级政法委加入「协调」,地方法院对重大案件的审理判决,都要以主要领导人的「批示」作为准则,这显然和所谓的「依法治国」相去十万八千里。所以,真要以法治国,中国的司法体制首先必须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革,以保证真正的司法独立。司法必须建立垂直管理体制,不能受制于各级地方政府。政法委和地方领导人,不能插手干预各种司法程序。一如孟建柱所说,领导们就不要对具体个案作出批示了,让各个司法机关放手去做就行了。
      近十多二十年间,人们看到中国大陆正逐渐形成了一支不断「上访」的队伍,这支队伍由数万人发展到各省各地的数拾万人。显然,这支上访队伍中的绝大多数人,不是无理取闹者,而是那些司法不公、司法不廉的受害者。所以中国的「依法治国」,首先必须面对这些不惜倾家荡产的上访者;必须面对多年来因司法不公而造成的冤假错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指出,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
      以法治国,正是要以法律和法制来保护人民,治理国家。只有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前提下,才会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才能真正谈得上「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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