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众筹融资管理需要完善哪些内容?接下来,由不良资产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的肯定之处
1.网络众筹平台不得“自筹”。根据《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对众筹平台如此限制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能确保众筹平台中立性及中介服务定位,另一方面,也能避免众筹平台因自筹滑向“非法集资”深渊。
2.同一众筹项目不得在两个平台同时众筹。根据《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融资者不得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对于参与众筹的投资者来说,同一众筹项目在多个平台同时众筹,从融资的角度来说,有“一房二卖”的嫌疑,融资诚信有瑕疵,很容易滑入“诈骗”;而站在投资者角度,与现实中“一房二卖”的风险类似,投资者的投资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因此,禁止同一项目同一时间在多个平台同时众筹,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安全将会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3.单一项目众筹投资者不超过200人。根据《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很多人可能对200人的人数限制感到困惑。理论上讲,众筹参与人数越多,相当于份额越多,单个投资者的金额也会下降,这样每个人参与者的风险也就被分解了。从风险控制来讲,人越多越安全。
二、网络众筹监管仍需改进的方面
1、全文分七章、二十八条、共计3816字的《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虽然名为“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但实际上只是“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管理办法”。全文虽然共有八处涉及“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但实际上与“私募股权众筹融资”行为直接相关的条文不过两处。分别是“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定义和原则。
2、对于那些项目或那类企业可以发起股权众筹融资并未有过多的阐释或规定。从正面解读来说,该办法似乎严格执行了国家有关不设“行政审批”的要求,而从另一面来看,似乎该办法更关心的如何将股权众筹平台纳入自己的监管范畴,而对于众筹项目或内容本身如何监管并无太关系。比如《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3、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章程规定,当前很多股权众筹平台或企业并不在其会员范围内。简单说,股权众筹平台或企业既不是该协会的法定会员,也不是普通会员,也算不上特别会员。也就谈不上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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