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报道,近来,投资品市场邮币卡交易迅速蹿红,高回报诱惑下的非法集资陷阱,导致血本无归者多,全身而退者寡,无数投资者遭遇巨额经济损失。营销人员口中“暴富”佳品的邮币卡究竟是什么?投资者又为什么会飞蛾扑火?
苗先生无意中被网友拉入了一个投资邮币卡的群,在这个群里的老师大肆鼓吹投资邮币卡利润有多么的高。动了心的苗先生专门动身去了一趟杭州,去了之后了解到,是北京汉唐艺术品交易所的“开元通宝”古币投资。在发行商办的所谓小范围投资课堂上,“老师”告诉他,现在一枚“开元通宝”古币价格是80元,市场上已经炒到了一千多一枚,即将涨到2000元一枚,未来上涨到5000甚至1万元一枚都是很有可能的。
邮币卡是邮票、纪念币、电话卡的合称,常常被邮币卡爱好者作为收藏品或者储值资产。不过,近两年来,一些地方交易平台以文化金融创新的名义,把名目繁多的邮币卡作为挂牌交易的标的,宣扬高回报无风险,招揽投资者投资。
投资者苗先生对于天上掉下来的这个大馅饼也有疑问,但他的顾虑很快被打消了,因为据说这样的投资机会不是人人都能得到,是小范围的。紧接着,苗先生就出手了。不过之后他发现了一个问题,就是购买之后要想卖掉就需要所谓的“解锁”。自己还要再购买5枚古币,才能解锁1枚。这样无休止的让投资者追加资金。
为了让客户尽快投入、不断投入,代理商会营造出邮票供不应求的气氛,告诉投资者邮票“打新”就像股票“打新”,中签率低、收益率高,必须立即大资金买入。代理商还会模仿股票市场的规则,将投资者申购额与市值挂钩,诱使投资者买入其代理的其他投资品种。
在苗先生先后投入将近70万元的时候,这个“开元通宝”古币的价格在他所交易的平台上连续跌停。现在他的损失已经过半。但是有炒股经验的苗先生说,他当时看到这款邮币卡的价格出现波动的时候就选择卖出,但只要一挂卖单,“指导老师”就立刻跳出来制止他,让他不要卖,继续等待。甚至还会告诉他们几点几分有大笔资金进入,让投资者都跟着大举补仓。
与苗先生一同参与汉唐艺术品交易所“开元通宝”古币投资的投资者李先生说,自己是通过亲戚知道这个投资机会的。明明眼看着投资标的不断下跌,但网络直播间的“指导老师”还在喊话让大家追加资金。
据“文交在线”统计,目前全国各地能够出具地方政府批文,被默许经营的邮币卡交易平台达到129家。另外根据“邮币卡之家”统计,全国主要40家邮币卡交易所的日均总成交额接近200亿元,平均每家日均成交5亿元。
表面上,邮币卡和股票一样有固定的交易时间,有涨跌停板,可以“打新”,可以追涨杀跌,交易界面也和炒股十分类似。然而,事实上,邮币卡的发行和交易机制与股票完全不同,其中代理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记者暗访河北省一家文化艺术品交易平台,一位邮币卡代理商毫不隐讳,邮币卡连续上涨,连续下跌都是可以在后台操控的。如果在这样的平台上购买邮币卡后果可想而知。
这位代理商还透露,代理商分为发行商和经纪商,发行又叫“上票”,发行商并不需要真的拥有這些邮币卡,只要向交易平台缴纳总额150万元到300万元的购票费、发行费和托管费,此外还要缴纳100万元到200万元的与发行市值等额的保证金。接下来,发什么票、怎么发,交易所都会提供。
“发行的时候一般是按4元、5元的实物票价格,之后就拉升价格,最后由客户来高价买票。代理商是做票的庄家,能赚取中间差价。”交易平台为了保证有足够的交易量,还会要求代理商一次拉来2000至3000名有效投资者开户,才有资格上票。
另一类代理商叫做经纪商,通常被称为喊单老师,他们负责引诱客户高价接盘。客户的损失由经纪商、发行商和交易平台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分成。
尽管有些邮币卡平台已经取得了省一级的经营资质,但这些交易平台根本无法保证自己的代理商、经纪商能够规范操作。所谓的监管只是提醒投资者没有任何具体措施。
代理商:只提供交易平台,代理商这边通过客户开发来赚取佣金,原则上它不能对客户进行投资引导,这是严格禁止的。第一,交易所会不断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第二,现在说交易所是一个独立的企业,它并没有国家法律授予的执法权。
记者拨打了苗先生参与投资的北京汉唐艺术品交易所的投诉电话。
汉唐艺术交易所:“在我们交易所是不允许这种情况出现的,我们也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因为首先投资肯定需要谨慎,我们当初在搭建这个平台时也希望客户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打官方客服来认证一下,毕竟是这是一个很大的投资。”
记者:“现在出现了这种情况,跟你们有关系吗?”
汉唐艺术交易所:“我们汉唐艺术品交易所首先是一个平台,但是出现了这种状况以后,假如您这边有一些证据,我们会协助您把这个事情核查清楚。”
调查发现,披着促进文化艺术品交易和金融创新的外衣,邮币卡交易从操作手法、运营团队和揽客模式,却都与此前泛滥的白银、原油等违规现货交易一脉相承,成为现货欺诈的最新变种。这种形式类似股票交易,却未经过国家证券管理机构审批,邮币卡让投资者开始接纳,并最终血本无归,因为有那么一群人精心做了这个快速、高额收益的“局”。
苗先生质疑,为什么出现这样的问题而没有人监管?
苗先生:“作为一个管理方、平台方,它能看着后台和参与投资的人在进行对赌吗?这种交易公平吗?我觉得这还不如赌博,赌博你碰运气还能赢,这纯粹就是骗。我们到经侦去报警,经侦告诉我们,他们是有牌的,所以是合法的。那我就不明白了,一个合法的企业难道就有欺骗、欺诈行为吗?现在国家如果对这个行业一点监管没有,为什么让这个行业产生呢?它虽然披着一个合法的外衣,但它跟诈骗有什么区别?”
邮币卡投资出现的风险不仅只有汉唐艺术品交易所的“开元通宝”这一例。九州邮币卡也是最近行业内话题最多的交易所之一。大战羊毛党,控诉经纪商,维权者闹事儿等等绯闻或者事实不一而足,邮币卡的形象也一步步变得“狰狞”。
去年以来,这些交易所不断遭到投资者维权,有的投资者还拿起法律“武器”起诉交易平台。不过,截至目前还没有一家交易平台被法院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或者金融欺诈。
从P2P网贷、线下理财,到现货白银、原油,再到邮币卡交易。近年来,各类投资骗局在媒体曝光和监管整顿下此起彼伏、轮番登场,如何根治成为关注焦点。
投资骗局之所以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除了部分投资者在利益面前未能保持清醒头脑外,尚有监管层面对新的金融业态存在监管“缺位”,以及不少存在于利益链条的公司和个人,事前、事后均未有足够的规范和惩戒等原因。
投资骗局不仅扰乱了国内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还危害到民众的财产安全,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负面影响被无限放大。此时,监管层责无旁贷,铲除其生存土壤不应仅限于清理整顿交易所;投资者亦需提高警惕,加强相关知识学习;网络平台亦需主动清除相关推广。
关于邮币卡投资陷阱的话题,中国贸易促进会研究院国际贸易研究部主任赵萍和北京启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晓进行了分析与讨论。
经济之声:在2011年和2012年那段时间里,交易所清理整顿的风声似乎很紧,各地都似乎有一些动作,但是近几年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广泛,金融投资的创新也越来越活跃。从监管的角度看来,还存在哪些问题呢?
胡晓:我们现在都在讲资产的证券化。今天我们从大宗转战邮币卡,明天邮币卡市场进一步规范了,他们或许又会去一个新的市场,他们会自己创造新的市场。邮币卡这个市场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实体交易,一个是电子盘交易。实体交易已经发展很多年了,这相对比较小众也比较规范。
现在最大的问题是邮币卡的电子盘是什么?首先,我们对其缺乏精细的定位和认识。从监管的层面来讲,它到底应该归哪个部门管,现在我们谁都说不好。如果我们将它视为互联网金融,它可能就归证监会、金融办管,但是现在邮币卡的交易更多的是涉及文化产权类的交易,所以它可能会涉及中宣部、商务部或者文化部。此外,现在很多交易所都说它们有资质,但是关于这一资质,我们国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所以我们在投资时到底应该如何甄别?这确实很难,所以一旦出现问题,我们就会发现,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出发,举证的难度很大。此外,这里面可能涉及到很多问题,如果构成刑事犯罪,这对公安部门来讲也是一个新的挑战。
经济之声:从P2P网贷、线下理财,到现货白银、原油,再到邮币卡交易。近年来,各类投资骗局在媒体曝光和监管整顿下此起彼伏、轮番登场,应该如何根治?
赵萍:我们现在除了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有了严格的规定,还有一些行为是绝对不允许的,例如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这些通过集中交易的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的交易都是命令禁止的,电子平台只能交易现货。同时,这些交易平台都不得使用“交易所”字样,因此在规范这方面我们已经足够严格,但是关于已经发生的、现有规模非常大的现货交易,我们应该如何控制风险?我认为这还需要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关于流程、资金风险以及信用风险应该如何控制,交付、交割如何保质保量等问题,全国应该进行统一的、规范性的管理,这样才能控制系统风险。
经济之声:从法律角度来说,邮币卡的这种交易模式侵犯了投资者的哪些权益?
胡晓:首先就是知情权。在宣传的过程中,它是否涉及虚假宣传?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的行为?第二个是公平交易的权利。如果交易的背后有人在恶意操纵价格,这对投资者的权利也是一种侵害。第三,这还有可能涉嫌诈骗。
经济之声:据了解,截至目前还没有一家交易平台被法院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或者金融欺诈。这是什么原因?
赵萍:原因就是无法可依,因为法院判决肯定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目前依靠《期货法》来判定大众商品交易的平台是否违法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因为《期货法》约定的相关行为有两种:一种就是以集中交易的方式进行交易,这是期货的一个典型特点;第二就是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这种标准化合约作为交易的标的,但这两者却难以适用合规的交易平台。国务院38号文明令禁止这些大宗商品交易平台采取集中交易的方式,也命令禁止使用“交易所”字样,因此大宗商品的交易平台和《期货法》所约定的这种行为和规范的对象是对不上的。因此,即便出现了相应的诈骗行为,法院在判决时更多的还是追究其刑事责任,很难用期货法或者其他经济方面的法规来约定或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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